广东理工职业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0-04-28
来源: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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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理工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919
第五条 学校地址:校本部:广东省广州市下塘西路3号,邮政编码:510091。中山校区: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职业教育园区,邮编528400。南海校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2号,邮编:5282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领导并组织实施各项招生工作,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高考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我院录取批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生源省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我院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依次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进档考生,如未完成招生计划,再录取第二志愿填报我院的进档考生,依此类推。
第十七条 我院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即对进档考生按考生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分档和录取。
第十八条 美术类专业进档考生按照文化科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分档和录取,文化科总分相同时按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分档和录取。
第十九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条 各专业招生录取均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我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严格按广东省物价局批复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费标准:文史财经类专业每学年4500元,理工外语类专业每学年5500元,美术类专业每学年10000元;住宿费:广州校区每学年750—1200元、中山校区每学年1500元、南海校区每学年750元。收费标准若有变更以广东省物价局核定为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一、二、三等奖学金及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等专项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为符合条件的学生申办国家助学贷款和提供一定的勤工俭学机会。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八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监督部门:纪委办、监察处, 监督电话:020-83573870
第二十九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83505073
传真:020-83493126
电子邮箱:zsb@gdrtv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dpi.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gdpi.edu.cn/zjb rans_div_tag_end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广东理工职业学院2010年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由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授权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