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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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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时间: 2010-04-28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842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名称: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13930
第五条 学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渔兴路18号
邮政编码:510520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学院办学性质: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八条 学院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主办单位: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学院毕业颁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学院专科(高职)层次所属的录取批次:广东省为专科第三批A线,其他生源省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原则及办法,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高职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出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符合未录满专业的相关具体要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作调剂录取。对总分成绩低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或参加调剂但不符合专业培养相关具体要求、或健康条件不符合专业条件要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加试及外语语种要求及相关科目的要求:
英语加试:外语类专业须加试英语口试,成绩要求E级以上。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学院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 对省招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美术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 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广东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的规定收费。各专业学费标准:理工、外语类6000元/生•学年;文史类5000元/生•学年;美术类、音乐类8000元/生•学年。住宿费标准:北区学生公寓1500元/生•学年;东区、中区学生公寓1200元/生•学年。如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有变动,按照国家规定的新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章奖助学金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学院通过以下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1.国家助学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助学奖学金的标准:①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8000元;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5000元;③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每生每月2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2.国家助学贷款。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3.勤工助学。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安排特困生勤工助学岗位,上岗者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可获得相应的报酬。
4.专项困难补助。学院每年划拨专项经费,用于资助特困生的生活补贴。
5.临时困难补助。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生所在的班、系及学院各党支部每年举行多种形式的“献爱心”活动,帮助特困生解决经济困难。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九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室
联系人:吴华长
监督电话:020-37395071
传真电话:020-87218126
电子邮箱:ckdzsb@21cn.com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7395432 020-83504433
传真电话:020-87218126
电子邮箱:ckdzsb@21cn.com
学院网址:http://www.gpc.net.cn
招生网址:http://www.gpc.net.cn
第十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于2010年3月16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