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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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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综合类丨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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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春季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时间: 2019-06-2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752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委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9〕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办学情况,我校特制定2019年春季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校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顺德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0831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胜东路;邮政编码:528333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证书学校名称:顺德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我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分类考试招生的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分类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分类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我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及接受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我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春季分类考试招生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十四条   我校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含“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招生录取”(下称“依据学考成绩招生录取”)、“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录取及高职自主招生录取等形式。学校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专业目录或本校招生网站公布为准。

第五章  春季分类考试招生报考要求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依据学考成绩招生录取”、高职自主招生录取的文科类、理科类普通高中考生(含报考高职自主招生现代学徒制的考生)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1门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艺术类普通高中考生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至少有2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文科类考生的3门考试科目为物理、化学、生物;理科类考生的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艺术类文科考生的考试科目为物理、化学、生物;艺术类理科考生的考试科目思想政治、历史、地理;艺术类普通高中考生须同时参加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对应科目的术科统一考试。

  第十六条   我校“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专业对中职(含中专、职中技校,下同)考生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要求详见广东省2019年“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高职自主招生录取的中职考生(含报考高职自主招生现代学徒制的考生)中职阶段就读的专业,应与所报考的招生专业直接相关;中职阶段取得技能证书,应与所报考的招生专业大类的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直接相关。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原则上为国家职业资格中级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或省教育考试院主考的专业技能课程B级及以上证书,或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考(或授权)的中级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具体中职阶段就读专业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要求详见本校招生网站。

第六章  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办法

  第十八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相应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在达到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有关录取要求,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我校制定依据学考成绩招生录取、“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录取高职自主招生录取等招生录取原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条件下,我校依据考生志愿和已制定的有关录取规则进行分类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一条 合作办学的市场营销(TAFE,中外合作办学)、工商企业管理(BTEC,中外合作办学)等专业,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一节  依据学考成绩招生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我校“依据学考成绩招生录取”分文科类、理科类进行录取。文科类、理科类根据考生投档学考成绩总分排序情况,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按照“志愿优先”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合成)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考生投档(合成)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节  “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录取规则

  第二十三条  我校“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根据考生统一文化科目考试合成总分投档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采取“志愿优先”的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合成)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考生投档(合成)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中职阶段就读专业相关性较高的考生。

 第三节  高职自主招生(普通高中生、中职生)招生录取规则

  第二十四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普通高中生、中职生)招生招收普通高中应往届毕业生,中职学校应往届毕业生。

  第二十五条   我校美术类自主招生专业包括:家具艺术设计650106、环境艺术设计650111、展示艺术设计650110、数字媒体艺术设计650104等四个专业。

  第二十六条  凡报考我校的考生可填报我校1个专业志愿。高职自主招生招生专业及相关要求、考核方式、招生计划数等详见我校招生网站。

  通过“高职自主招生”录取的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转学及转专业。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招收的学生不得转专业;因入伍、生病等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或保留学籍;复学后,如该专业仍与原合作单位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转入相应年份试点班继续学习;如该专业未与原合作单位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经学校同意,转入试点专业非试点班继续学习。

  第二十七条  考核方式及考试时间  根据报考对象的不同,我校实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招生考核方式

  1.我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采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核方式,合成成绩=文化素质×60%+职业技能考核成绩×40%。其中,“文化素质”统一采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以下简称“学考”,满分值为300分);职业技能考核主要对考生进行职业适应性测试,采用院校自主命题测试(以下简称“校测”,满分值为100分)方式,我校校测采用面试,分专业采取现场考核和答问等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学生的基本素质、综合素质、思辨能力、临场应变能力及有关技能和相关特长。

  我校根据报考考生的专业志愿及成绩情况划定各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当考生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素质(基础)成绩高的考生。原则上,录取考生的文化素质成绩不得低于文化素质考核满分值的60%(180分);职业技能考核总成绩不得低于职业技能考核满分值的60%(60分)。普通高中毕业生录取总分相同时,按职业技能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职业技能考核成绩相同时,按职业技能考核主考官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无体检结果或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被录取。

  2.美术类专业投档时考生的文化课程与职业技能测试的权重计算比例执行;采用“依学考成绩”作为文化成绩,  采用省术科统考成绩/3作为职业技能考核成绩,且考生的省术科统考成绩要≥190分,我校不再另行组织职业技能考核。考生合成总分=文化成绩×40%+省术科统考成绩×60%;当考生合成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省术科统考成绩高的考生。

  (二)面向中职毕业生招生考核方式

  1.实行“文化基础考试(含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职业技能考核”的考试形式,学校统一组织测试,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职业技能的权重比例为4:3:3。中职考生入学测试总分满分值为500分,其中综合文化知识考试满分值为200分,专业综合理论考试满分值为150分,职业技能考核满分值为150分,合成成绩=综合文化知识成绩×40%+专业综合理论成绩×30%+职业技能考核成绩×30%

  文化基础考试采用笔试的形式进行,其中:综合文化知识考试的考试内容涵盖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基本知识、职业道德基本要求、人际交往基本常识、汉语言写作基本能力等技术技能型人才必备的实用性知识要求;专业综合理论考试的考试内容为与报考专业相关的综合理论知识;职业技能考核采用现场实操或机试的形式对所报考专业的专业技能进行评测。

  我校根据报考考生的专业志愿及成绩情况划定各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原则上,录取考生的文化素质或文化基础考核总成绩不得低于文化素质或文化基础考核满分值的60%(120分);专业综合理论考试与职业技能考核总成绩不得低于相应的满分值的60%(90分)。中职毕业生录取总分相同时,按职业技能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职业技能考核成绩相同时,专业综合理论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专业综合理论成绩相同时,再按职业技能考核主考官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无体检结果或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被录取。

  第二十八条  我校面向中职生招生自行组织的文化基础考试统一在4月13日上午进行,考生来学校参加考试。文化基础考试采用笔试的方式,面向中职毕业生的职业技能考核采用面试或实操方式。

  第二十九条   4月18日前,我校确定参加“校测”的普通高中毕业生考生和参加职业技能考核的中职毕业生考生名单,并在网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于4月20日组织“校测”或职业技能考核。 面向普通高中生,其文化素质成绩180分以上的均可以参加校测;面向中职毕业生,按招生计划数的1:1.5确定参加校测的人数。

第四节   高职自主招生现代学徒制专业录取规则

  第三十条   我校2019年通过高职自主招生开展现代学徒制专业试点招生,招收普通高中与中职学校应往届毕业生,专业为:数控技术、烹饪工艺与营养、应用英语。

  第三十一条  现代学徒制实行校企合作自主招生、实施交互联合培养。

  (一)学校与合作企业联合招生,共同制定招生招工方案,并共同完成招生的命题、考试和录取工作。现代学徒制招生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考核均采用学校自主命题的方式进行,根据生源不同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面向高中生)或“文化基础+职业技能”(面向中职生)的考核形式,由我校自主命题和组织实施。

  面向高中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其中文化素质200分,职业技能100分,文化素质考试和职业技能考核的权重比例为2:1。

  应用英语专业综合文化笔试的考试内容涵盖普通高中语文、英语二门课程内容。综合文化笔试考试时长为3小时。面试分专业采取现场考核和答问等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学生的基本素质、综合素质、思辨能力、临场应变能力及有关技能和相关特长。录取时根据考生测试总分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职业技能考核成绩高的考生。无普通高考体检结果或不合格者不能被录取。原则上,录取考生的文化素质成绩不得低于文化素质考核满分值的60%(120分);职业技能考核总成绩不得低于职业技能考核满分值的60%(60分)。

  面向中职生,实行“综合文化笔试(含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专业技能考核”的考试形式,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专业技能的权重比例为4:3:3;中职考生入学选拔考试总成绩为500分,其中综合文化知识考试满分值为200分,专业综合理论考试满分值为150分,专业技能考核满分值为150分。综合文化笔试的考试内容涵盖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基本知识、职业道德基本要求、人际交往基本常识、汉语言写作基本能力、专业综合理论等技能型人才必备的实用性知识要求,试卷采用综合形式,综合文化笔试考试时长为3小时。专业技能考核采用现场实操或机试的形式进行。

  原则上,录取考生的文化素质或文化基础考核总成绩不得低于文化素质或文化基础考核满分值的60%(120分);专业综合理论考试与职业技能考核总成绩不得低于相应的满分值的60%(90分)。中职毕业生录取总分相同时,按职业技能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职业技能考核成绩相同时,专业综合理论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专业综合理论成绩相同时,再按职业技能考核主考官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无体检结果或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被录取。

  (二)校企双方根据专业特点和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共同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开发课程和教材,采用学校教师和企业师傅“双导师”教学,实行学徒工学交替的学习模式,培养适合企业需要和能实现个人发展的高质量技术技能型人才。

  (三)校企双方共同制订考核标准,采取“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对学徒进行共同管理和评价。学徒在岗带薪学习,经校企双方共同考核合格后,获全日制文凭。

  第三十二条   报考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的考生除应符合招收基本报考条件外,必须与培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签订并明确双方权责义务。年满18周岁的考生可在征询家长意见后个人签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考生应由本人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共同签订。

  (二)报考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的考生与合作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即具备双重身份,既是学校的学生又是企业的员工。考生与合作企业双方须在录取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涵盖整个高职录取就读阶段。

  (三)报考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的考生经我校录取后,不得转专业,工作岗位按学校与企业共同设置的岗位进行培养,工作待遇严格按照学生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执行。

  (四)现代学徒制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详见我校招生网站。

第五节   面向中职生免试录取及免考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考生办法

  第三十三条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获得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获一等奖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职生,毕业两年内报考我校与获奖项目相应或相近的招生专业,经省教育厅核实资格、我校考核公示后,可免试录取。我校招收免试中职生专业详见本校招生网站。获省赛二、三等奖的中职学校中职生,毕业两年内报考我校与获奖项目相应或相近的高职自主招生专业,经省教育厅核实资格,可免考“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但仍需参加文化基础知识考试和学校规定的测试,按正常的录取程序进行录取。

  第六节 考生成绩公示及录取备案

  第三十四条  考生文化素质基础及职业技能考核成绩,报我校招生委员会审核后,在我校招生网站公示,公示期3天。

  第三十五条  考生考核成绩公示无异议后,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考生方可确认为正式录取。学校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根据广东省高职自主招生有关文件规定,考生录取后不得放弃录取资格。录取考生可报考普通高考参加本科层次院校录取,但不得参加普通高考专科层次院校的录取。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六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三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三十八条   我校按照“省厅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好2019年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工作。根据招收对象、特点和要求,我校明确工作目标,理清工作思路,落实工作任务,理顺工作流程,有条不紊地实施好组考工作,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命题、考试安全保密、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按计划、高质量完成分类考试招生试点工作。加强考务工作过程管理和监控,严格考务实施,严肃考风考纪,规范技能考试和面试考核环节,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我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春季分类考试“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自主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文化素质考试(或文化基础考试)成绩、职业技能考核成绩、拟录取名单、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我校春季分类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九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四十条  经我校分类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四十二条  我校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文科类专业学费5250元/生·年;理科类专业学费641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学费10000元/生·年;国际合作办学专业学费13000元/生·年;住宿费1500~1600元/生·年。

第十一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四十三条  上级奖助学项目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1.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的全日制在校生。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在校生。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人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

  4.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本专科生每生每学年最高申请金额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前三年内只需还利息不需还本金,自毕业第四年起开始偿还本金和利息。我省已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向学生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和校园地助学贷款(向学生就读高校申请),学生可自行选择办理。

  5.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助对象是户籍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且小学和初中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中小学就读,2019年及以后通过普通高考,考上全日制高校(含省外高校)的少数民族本专科大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资助周期为本专科就读期间。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6.南粤扶残助学工程。资助对象是我省户籍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残疾人大学生。资助标准为专科生每人一次性资助10000元。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

  7.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政策。补助对象是应征入伍服兵役的高校在校生、毕业生及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的高校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减免。补助标准为本专科生每人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12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8.国家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资助对象是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资助周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一个学制期。

  9.广东省退役士兵就读高职院校资助政策。资助对象是复学或通过技能考试考入我省高等职业院校的、生源地为广东欠发达地区的退役士兵。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7000元。

  10.“三支一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工作满1年,可申请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11.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获得“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的奖励5000元/人,获得“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提名奖的奖励2000元/人。

  12.建档立卡。补助标准:7000元/年/生,免交学费(不含住宿费)。

  13.士官一次性补助。顺德区一次性补助30000元/人。

  1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医疗保险补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参加顺德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费用由顺德区财政全额补贴。

  第四十四条  学校奖助学项目  按照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1.“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2.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助对象为广东省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最高不超过6000元。

  3.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生活补贴,300元/人,该项补助与专项资金资助不重复。

  4.省外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路费补助。省外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须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可凭车票申请路费补助,交通工具为飞机、高铁、软卧均不得报销。

  5.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生活用品。未获得以上三个资助专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给予发放生活用品。

  6.学校奖学金。学校对学业成绩和素质拓展测评结果,对参评学生总人数18%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一等奖1200元/人/学年、二等奖800元/人/学年,三等奖600元/人/学年。

  7.勤工助学。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工资标准为15元/小时。

  8.学校扶贫助学基金。学校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学生给予一次性的扶贫助学金1000-5000元/人。

  9.特困生减免学费。每年学校给予烈士子女、孤儿等特别贫困的学生减免部分学费。

  10.诚信自强之星。每年评选出10名诚信自强之星,每人奖励1000元。

  第四十五条   社会奖助学项目  具体奖励标准、名额、条件等,由学校根据出资方意愿,以每年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目前我校已设立九个社会奖助学项目,包括“顺德慈善助学金”、“陈智奖学金”、“李佘少鸿优秀贫困生奖学金”、“盈峰励志奖学金”、“阿波罗助学金”、“温暖助学金”、“洲际酒店集团英才培养学院奖学金”、“卡特彼勒-森达美信昌助学金”。

第十二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四十六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  倪海锡

  监督电话:0757-22329982

  电子邮箱:sdptxf@sdpt.edu.cn

  第四十七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7-22327187/22327131/22327132/22323732

  传真:0757-22327187

  电子邮箱:sdptzsb@sdpt.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sdpt.edu.cn

  招生网址:http://zs.sdpt.com.cn/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顺德职业技术学院于2019年1月10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顺德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授权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