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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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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时间: 2021-04-1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335 收藏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春季高考

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春季高考招生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五章 春季高考招生报考要求

第六章 春季高考招生录取办法

第一节 依学考成绩招生录取规则

第二节 3+证书考试招生录取规则

第三节 高职自主招生(中职生)录取规则

第四节 高职自主招生高职专业学院试点班录取规则

第五节 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考生免试录取办法

第六节 考生成绩公示及录取备案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八章 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九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一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二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2060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邮政编码:512126

浈江校区: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邮政编码:512044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相应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春季高考招生的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春季高考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春季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及接受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春季高考招生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十四条 本校春季高考招生含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下称依学考成绩招生)、招收中职毕业生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招生(下称3+证书考试招生)及高职自主招生(含普通自主招生和高职专业学院试点班)录取等形式。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专业目录或本校招生网站公布为准。


第五章 春季高考招生报考要求

第十五条 报考本校依学考成绩招生的普通高中考生须符合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广东省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招〔2020〕11号)规定的有关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参加了广东省2021年普通高考报名及2021年1月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语文、数学、英语3门科目考试。

本校依学考成绩招生各招生专业有关要求详见《广东省2021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高中生版)

第十六条  报考本校3+证书考试招生及高职自主招生(含普通自主招生和高职专业学院试点班)的中职考生须符合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广东省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招〔2020〕11号)规定的有关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参加了广东省2021年普通高考报名且取得拟报考专业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

报考本校3+证书考试招生的考生须参加广东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中职毕业生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统一文化科目考试。本校3+证书考试招生专业对中职(含中专、职中、技校)考生证书等要求详见《广东省2021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中职生版)

第十七条 本校高职自主招生的中职考生中职阶段就读的专业以及中职阶段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不做要求。

第六章 春季高考招生录取办法

第十八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相应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在达到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有关录取要求,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依学考成绩招生3+证书考试招生、高职自主招生(含普通自主招生和高职专业学院试点班)等招生录取原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条件下,依据考生志愿和本校制定的有关录取规则进行分类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一节 依学考成绩招生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校依学考成绩招生按普通类进行录取。普通类根据考生投档学考成绩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合成)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考生投档(合成)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节 3+证书考试招生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校3+证书考试招生根据考生统一文化科目考试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中职阶段就读专业相关性较高的考生

第三节 高职自主招生(中职生)录取规则

第二十三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

本校自主招生招收中职学校应往届毕业生。报考本校的考生可填报我校1个专业志愿。招生专业及相关要求、考核方式、招生计划数等详见本校招生网站。

第二十四条  通过自主招生录取的高职院校学生,不得转学。

第二十五条  考核方式及考试时间

本校实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中职毕业生实行文化基础(含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职业技能的考核方式,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职业技能考核的权重比例为4:3:3。中职考生入学测试总分满分值为500分,其中综合文化知识考试满分值为200分,专业综合理论考试满分值为150分,职业技能考核满分值为150分。面向中职毕业生招生专业对应中职专业及证书要求详见本校招生网站。

第二十六条  本校面向中职毕业生招生自行组织文化基础考试及职业技能考核。中职考生文化基础考试的考试内容涵盖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基本知识、职业道德基本要求、人际交往基本常识、汉语言写作基本能力、专业综合理论等技能型人才必备的实用性知识要求。职业技能考核采用面试或实操方式。考生报考前,本校在招生网站公布文化基础考试、职业技能考核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校对参加职业技能考核的人数不做限定,考生均须参加职业技能考核。

第二十八条 本校根据报考考生的专业志愿及成绩情况划定各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原则上,拟录取中职考生的文化基础考核成绩不得低于文化基础测试满分值的40%,职业技能考核成绩不得低于职业技能测试满分值的40%文化基础+职业技能考核方式的总分合成方式为文化基础成绩+职业技能考核成绩


本校依据招生计划,根据考生合成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考生总分相同时,按职业技能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无普通高考体检结果或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被录取。

第四节 高职自主招生高职专业学院试点班录取规则

第二十九条  高职专业学院实行中高职院校协同培养,教学地点设在协同中职学校。试点班学生符合本校毕业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本校普通专科毕业证书。高职专业学院试点班录取考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不得转入试点专业非试点班。其他专业学生或试点专业非试点班学生均不能转入试点班学习。已录取的高职专业学院试点班学生因入伍、生病等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或保留学籍,复学后,如该专业点仍在开展试点,可转入相应年份试点专业点学习;如该专业点没有开展试点,符合相关要求的学生,可按学校规定转入有关高校该专业普通班或其他专业学习。有关协同培养(育人)方式及学籍管理,请考生在填报志愿前向我校咨询。

第三十条  高职专业学院招生按照学生自愿报考、高职院校考核录取的原则,参照本校面向中职生自主招生文化基础+职业技能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及择优录取。

第五节 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考生免试录取办法

第三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函〔2013〕3号)等文件精神,在省级(含)以上行政部门主办的职业技能大赛获相关赛项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学生,经本校核实资格、公示无异议后,符合相关要求的,可免试录取,本校招收免试中职生专业及免试考生获奖要求详见本校招生网站

第六节 考生成绩公示及录取备案

第三十二条  考生文化素质基础及职业技能考核成绩,报本校招生委员会审核后,在本校招生网站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

第三十三条  考生考核成绩公示无异议后,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考生方可确认为正式录取。学校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八章 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三十六条  本校按照省厅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好2021年春季高考招生工作。本校根据招收对象、特点和要求,明确工作目标,理清工作思路,落实工作任务,理顺工作流程,有条不紊地实施好组考工作。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命题、考试安全保密、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按计划、高质量完成分类考试招生试点工作。加强考务工作过程管理和监控,严格考务实施,严肃考风考纪,规范技能考试和面试考核环节,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春季高考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文化基础考核成绩、职业技能考核成绩、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九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八条 经本校春季高考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九条  春季高考招生录取新生报到时须核验考生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中职、中专、职中、技校)学校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无相应证书证明将不予报到和注册。

第四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四十一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文科类专业学费5250元/生·学年;理科类专业学费6410元/生·学年;住宿费500-1500元/生·学年。具体收费标准《广东省2021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一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四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我校学生可享受国家及省财政拨款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上三项资助学生约占在校生数的20%;对应征入伍及退役后就读我校的学生可享受国家资助学费补偿金;退役一年以内安置地在广东欠发达地区退役复学的学生还可享受广东省财政资助;广东省建档立卡的家庭子女就读我校的学生可享受每年学费全额减免及生源地生活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到家庭所在地县级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另外,学校实行奖助学金制度,设有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可以申请学校助学金,特殊困难学生还可以申请生活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一新生可一次性申请新生专项资助金、学校还设有其他综合奖、单项奖、先进个人奖、先进集体奖等10多个奖项;还设立医疗助困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并尽可能提供勤工俭学岗位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共同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问题,以利于完成学业。



第十二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四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1-6502668

传真0751-6502668

电子邮箱gdsszsb@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gdsspt.edu.cn/

招生网址http://zs.gdsspt.edu.cn/

第四十四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纪委办公室

联系人: 谭爱红

监督电话:0751-6501708

电子邮箱jw@gdsspt.edu.cn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03月9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春季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