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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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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师范类丨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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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学院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时间: 2019-05-1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969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肇庆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80 20580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肇庆市端州区肇庆大道,邮政编码:526061。

星湖校区:肇庆市端州区星湖大道,邮政编码:526061。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肇庆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在广东省,学校录取批次有提前录取、本科录取两个批次。其它省区的录取批次详见生源省(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联合招收港澳地区和台湾省学生的录取批次为联招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预留计划将按照学校录取进度和专业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通过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西北中小学教师试点计划录取进入我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及转专业,须在入学前与定向县(市、区)政府、培养院校签订《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协议书》,毕业后由培养计划来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考试或考察录用,派遣到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任教不少于6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艺术类(含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的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我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分数及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本科层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报考普通本科院校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二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本科层次体育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且至少有两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报考艺术类(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考生,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上述体艺类专业考生均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三条 专业录取规则: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若招生省份无排位,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

第二十四条 我校在广东省招生的农村教师专项计划专业录取原则为“专业志愿优先”。即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分数及同分点的处理办法,其中小学教育专业按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音乐学(师范)、美术学(师范)、体育教育(师范)专业按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时,按一定比例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总分=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2.5×60%。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均相同时,按术科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术科成绩仍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

广东省书法学(师范)专业在取得我校专业术科考试合格证的情况下,学校对投出档案考生的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术科成绩按一定比例计算后得出总分,总分=文化成绩×40%+专业术科成绩×60%,按照总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安排高分考生志愿,若考生总分相同时,则专业术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以外省(区)艺术类(含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书法学(师范))和体育类专业录取时,按“专业分数优先”原则,即按统考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术科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七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作调剂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九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内蒙古非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三十一条 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的招生办法按国家普通高校联合招生办公室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三十三条 旅游管理、广播电视学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高有要求,请男身高低于165cm、女身高低于158cm的考生慎重报考。体育类、舞蹈类专业因用人单位要求,请男身高低于168cm、女身高低于158cm、裸眼视力低于4.7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学费、住宿费按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的标准执行。参见各省专业目录。

学费标准(生/学年):文史类4590元,理工类(含体育、外语)5190元,软件工程8000元,艺术类(含专科)10000元。

住宿费标准(生/学年):视不同的住宿标准在700元至1500元之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4000元。

2.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学费及住宿费贷款额度最高为每年8000元。

3. 广东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

广东户籍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免学费。

4.学校奖学金

学校设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对每学年度表现优秀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5.学校单项奖学金

学校每年对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际、国家、省、市组织的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活动或文艺、体育比赛等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者,或见义勇为、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者,给予单项奖励。

6.学校勤工助学

学校每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近千个,学生可以利用假期和课余时间进行勤工助学,每人每月勤工助学酬金一般为310-620元。

7.陈熹奖学金

由香港慈善实业家陈熹先生捐资 100万元人民币设立“陈熹奖学基金”,每年奖励各二级学院二、三、四年级一名思想品德好,成绩优秀,无违纪违法行为,体能测试达到良好以上的在册学生。

8.香港福慧系列奖助学金

由香港福慧慈善基金会捐资设立福慧系列奖助学金,每年提供30万元以上用于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困难学生,每人每年2500-4000元。

9.仲明助学金

由企业家杨国强先生捐资设立的助学金,用于资助困难学生,每人每年5000元。

另外,各二级学院还分别设立了多个专项奖助学金。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人:谭老师

监督电话:0758-2716246

真:0758-2716586

电子邮箱:zqxyzsb@163.com

第三十八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8-2716043

真:0758-2716010

电子邮箱:zqxyzsb@zq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zq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zqu.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肇庆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肇庆学院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肇庆学院授权肇庆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