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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职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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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791-87190000,0791-87191111

官方网址:http://www.nczydx.com http://zsb.nczyd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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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职业大学2024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4-05-17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986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1. 学校全称:南昌职业大学

2. 国际代码:4136013420

3. 学校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高校

4.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5. 办学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前进东路8号(凤凰校区)

6. 上级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条 学校招生坚持竞争公平、选拔公正、程序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条 学校招生办网站(https://zsb.nvu.edu.cn)、学校官方微信(nczydx)是学校招生信息公开的官方平台。学校只通过官方平台发布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等信息,提供录取结果查询等服务。

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条 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制度及有关规定、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设招生录取办公室,负责实施学校制定的各类招生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规定。执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各类招生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实施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起草、报批和公布招生章程;

(四)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五)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六)按照规定公开公示各类政策及录取信息,发放录取通知书;

(七)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实施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和规定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调节各省(市、自治区)、各专业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十条 学校各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本校招生信息网、招生简章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报考生源情况,在跨省(市、自治区)招生计划内可作适当调整;根据各专业报考情况,为更好地满足考生专业志愿,经生源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批准,各专业间招生计划可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市、自治区)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学校按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择优录取。对于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由学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相关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遵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总成绩相同规则排序录取。

学校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自治区),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同时将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按照院校专业组模式投档的省份,在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 学校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美术类专业要求无色盲。学校2024年不单独设立校考,采用生源地省(市、自治区)对应类别的艺术统考(联考)成绩,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均须达到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对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遵循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投档原则,在进档的同类专业考生中依据投档成绩择优录取;如遇投档成绩相同,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体育类专业文理兼收,体育专业成绩使用生源省地体育类专业测试成绩,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均须达到当地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遵循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投档原则,在进档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专业成绩同分,按高考文化成绩排序。   

第十条 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十八  学校不限考生外语语种,但是各招生专业录取考生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组织开展教学。

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美术设计类专业:要求无色盲。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学校有权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 鉴于教育部、各省市正在进行各类招生制度改革,我校以上录取原则若与教育部、各省市录取原则有冲突,以教育部、各省市公布的录取原则为准。

第五章  招生专业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各类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江西省教育厅批复、对外公示的标准收取执行,中途不加收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科招生专业及收费标准(见学校招生信息网公示信息,分省招生专业具体以各省招生考试院公布为准)

本科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24000元/年或24600元/年或26300元/年,艺术类专业26300元/年。详情可到“南昌职业大学招生办”网站查询。

第二十四条  (高职)专科招生专业及收费标准(分省招生专业具体以各省招生考试院公布为准)

(高职)专科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11400-15500元/年,云计算技术应用18500元/年,艺术类专业14400元/年,陶瓷设计与工艺15000元/年、广告艺术设计17000元/年。详情可到“南昌职业大学招生办”网站查询。

章  新生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已录取新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已录取但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延期;未经批准逾期15天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二十七条 资助政策: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二十八条 退学退费办法:若学生入学后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我校严格按照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民办高校学生退学退费办法》的规定,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二十九条 凡经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招部门办理正式录取手续的考生,按时来校报到后,在我省教育厅办理学籍注册,取得普通高等教育学籍;学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制定的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将颁发南昌职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公布后,若有与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则以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确保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收费标准、考生信息、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在学校招生官网和相关媒体公开。

第三十二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高考招生录取工作,请考生和家长不要上当受骗。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我校与各省(市、区)高考招生职能部门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江西省安义县前进东路8号南昌职业大学招生办

招生咨询电话:0791-87190000, 87191111

咨询QQ群:668608872

招生信息网:http://zsb.nvu.edu.cn      官方微信:nczydx

监督部门:南昌职业大学纪检监察办公室

监督电话:0791-83439003

监督邮箱:395824171@qq.com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