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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程师范学院200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09-06-0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437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2号)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工程师范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硕士、本科

  四、学校代码:10066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310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是一所以工学和教育学为主,兼有理学、文学、管理学、经济学的多科性大学,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主要为全国高等、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师资和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学校占地1000余亩,全日制在校生万余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先进,生均设备值名列天津高校前茅,师资力量雄厚。

  学校现有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职业技术教育学等10个硕士点,多个天津市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1个国家级工程训练中心,36个本科专业。

  学校十分重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积极探索办学特色,走出了一条“培养‘一体化’职教师资”的特色之路。学校“实行‘双证书’制,培养‘一体化’职教师资”、“培养高等技术应用人才的一种新模式—‘本科+技师’”先后两次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学校为我国培养了3万余名全日制毕业生,“双证书”“毕业生深受社会各界欢迎,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3%以上。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天津工程师范学院设有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09年面向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招生委员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还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可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学费3200~40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学费8000元/生·年。学校实行“双证书”制培养模式,“双证书”制专业另增加100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为800~12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09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艺术类专业考生成绩为专业考试成绩与文化课成绩按公示的比例相加之和)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工程师范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天津市考生录取办法:在天津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地理、历史等8个学科成绩等第均获得A(简称8A)的考生,投档后高考成绩在我校排名前10%的,优先安排专业。优先安排专业时,按照8A考生的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以高考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

  天津市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天津市高招办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且成绩合格,同时要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英语学科等第为A,否则该专业不予录取。

  安排专业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

  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依次类推。

  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含学业成绩、课程修习情况)和非学业类(含道德品质、社会实践、社区服务、获奖情况)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如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相同,依次参考学业水平单科考试成绩(文科考生依次参考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理科考生依次参考语文、政治、历史、地理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江苏省考生录取办法:安排专业时遵循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在高考分数同等的条件下,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同等,则可依据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同等的条件下,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做出退档处理。

  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依次类推。

  评价考生综合素质时,优先录取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三个方面均合格的考生,如三个方面比较结果相同,则比较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的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依次类推,均为D等第的,不予录取。

  如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依次参考统考科目和学业水平考试单科成绩(文科考生依次参考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理科考生依次参考语文、政治、历史、地理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第十一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各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一、 文艺特长生:凡参加过天津市文艺特长生鉴定(含天津大学文艺特长生冬令营)并取得合格证(舞蹈类、声乐类、钢琴、民乐类(二胡、琵琶、扬琴、古筝、笛子)、弦乐类(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的考生,第一志愿报考并经学校测试合格,报各省招生委员会同意,在学校实际录取分数线以下(同批次线上)适当降分,结合计划情况录取。

  二、 体育特长生:取得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网球及田径、游泳等项目的二级及以上运动员资格的考生,经学校测试合格,第一志愿报考,享受各省的相应政策;经各省招生委员会同意,结合计划情况录取。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市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数学分数较高的考生。天津市和江苏省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条之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规则详见《2009年天津工程师范学院艺术类招生简章》。

  第十四条 单独招生录取规则详见《2009年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单独招生简章》。

  第十五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各招生专业均设有双语(汉语和英语)教学专业课程,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七条 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在接到各省招生委员会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依据《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学则》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学生按培养计划培养。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攻读辅修专业/双学位。

  第二十条 学生入校后第二学年按照规定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天津工程师范学院设有覆盖面达30%的多种形式奖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提供2000余个勤工助学岗位,其中为特困生专设1000余个。为了关爱特困学生,学校斥资百万为特困生免费提供中、晚餐主食。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高职升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证中注明“专科起点”,高职毕业生的毕业证中注明“高职”。对符合《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管理办法》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2009年度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咨询与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www.tute.edu.cn
  E-mail:tutezsb@126.com
  电话:022-88181513 88181098
  传真:022-28193748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310号
  邮编:30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