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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政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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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语言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10-64724789,010-84778264,010-84778254

官方网址:http://www.bjypc.edu.cn http://xsc.bjypc.edu.cn/zhaos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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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政治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1-05-1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141 收藏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院地址(学院本部)为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街9号,邮政编码100102,网址为http://www.bjypc.edu.cn

  第三条 我院是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市属全日制普通高校,是北京市首批市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计划项目单位,国标代码11626,上级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学层次为专科(高职)。

  第四条 我院办学地点在学院本部和东校区。东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金盏路6号,邮政编码为100018。泰尔弗商务分院的教学安排在学院本部,其他系的教学第一年安排在东校区,第二、三年安排在学院本部。

  第五条 我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全程接受考生和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我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院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招生办公室作为学院招生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我院成立招生工作纪检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

  第九条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条 我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一条 我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的120%。录取时,我院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我院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照顾对象的录取政策。对享受政策性加分、降分投档的考生,我院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提档,政策性加分不累计,取最高一项,不超过20分。

  第十三条 我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

  见》执行。

  第十四条 我院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各专业之间不设专业级差,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好的考生。

  第十五条 录取专业时,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且其他专业有计划缺额,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其他专业已录满或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我院优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考生,在第一院校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 我院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八条 我院艺术类专业录取遵循以下原则:

  1.北京考生:参加北京市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且高考成绩达到北京市美术类高职(专科)分数线后按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加上文化考试成绩(语、数、外三科)择优录取,如总分相同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内蒙古考生:我院承认其本区艺术类(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考生通过艺术类(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且高考成绩达到当地艺术类高职(专科)分数线后,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河北、江西、山西、安徽考生:我院承认其本省艺术类(美术类)专业联考(统考)成绩,考生通过艺术类(美术类)专业联考(统考)且高考成绩达到当地艺术类高职(专科)分数线后,按美术类专业联考(统考)成绩加上文化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如总分相同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4.我院所设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考生的专业安排依志愿及分数确定。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九条 我院学费标准为:普通高职专业每学年6000元,艺术类高职专业每学年10000元,国际商务专业(中加合作)、会计电算化专业(中加合作)每学年20000元。住宿费标准为每学年750元。

  第二十条 考生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我院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我院建立了“奖、贷、助、补、减”结合的学生资助体系,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我院有完善的奖学金制度。我院在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国家奖助政策的同时,还设有青联资助基金、院长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等多种奖学金用以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其中最高单项奖励为8000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自治区、直辖市)

  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院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

  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我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64724789,84778264,84778254
  电子信箱:zszx@bjypc.edu.cn
  网 址:http://www.bjypc.edu.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街9号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102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