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三、办学层次:高职
四、学校代码:12788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86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是经天津市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天津市惟一一所国际贸易和经贸外语类的全日制高等职业学院,隶属于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及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领导。学院创建于1960年,其前身为天津对外贸易学校和国际商务学校,迄今已培养了数万名毕业生。他们的足迹遍布世界八十多个国家和地区,为天津市乃至全国的对外开放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2007年我院被确定为天津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单位。
学院坐落在天津市河西区梅江生态区,占地面积366亩,建筑面积10万余平方米。校园环境幽雅,教学设备先进,附属设施齐全。
学院设有五系、三部和三个中心,即经贸外语系、国际贸易一系、国际贸易二系、商务管理系和会计系;基础课教学部、社会科学教学部和体育教学部;信息中心、实训中心和服务外包培训中心。学院面向全国25个省市招生,现有在校生6000余人。
学院常设专业17个,分别为:商务英语、应用德语、应用法语、应用韩语、应用日语、国际贸易实务、国际商务、商务经纪与代理、物流管理、报关与国际货运、国际金融、市场营销、旅游管理、文秘、酒店管理、会计、税务(税务代理方向)。2008年我院招生专业为16个(应用法语专业2008年暂不招生)。
学院拥有一支以教授、副教授作为学科带头人且实力雄厚的专任教师队伍;学院的专任教师队伍既有精深的理论水平又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与广博的外经贸实践经验,30%以上拥有教授、副教授职称。
学院拥有一个学术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院长王乃彦教授系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现任全国外经贸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天津市国际贸易学会副会长、澳大利亚悉尼大学客座教授和全球教育工作者组织核心成员。院党委书记魏秀敏教授,现任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副秘书长、全国外经贸院校国际贸易学科组核心领导小组成员、《对外经贸实务》编委。
学院紧紧抓住国家和本市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建设服务外包基地城市、打造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等一系列难得的历史机遇期,2007年被天津市商务委批准为首家天津市服务外包培训基地,为服务全国、环渤海地区和天津市的开放经济发展再创佳绩。
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以一流的师资队伍、一流的教学设施、一流的专业课程、一流的教育管理,打造一流的外经贸职业教育品牌。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设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设有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08年面向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较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高职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5000—55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08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天津市和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条: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以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体育特长生必须经过学校面试考核。
第十二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单科分数较高的学生。
第十三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各专业公共外语课均为英语(日语、法语、德语、韩语专业除外),小语种考生慎报。
第十五条: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学生手册》、《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七条:学院开辟了“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积极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凡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大学生均可提出申请。此外,品学兼优的贫困大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即减免当年全部学费的资助;为鼓励在校生努力学习,学院设立了院级三好学生、院优秀干部及其他各类单项奖学金,获奖率在25%以上。
第十八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学制三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08年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条:本章程经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邮编:300221
咨询电话:(022)88384363、88382373、88382483、88384393、88382955、88382837
传真:(022)88382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