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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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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07-06-14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292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天津市的有关招生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我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院名称: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二、办学类型: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三、办学层次:高职

  四、学校代码:12487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大港区幸福路51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是一所以工科为主的全日制综合性高职学院。学院占地779亩,建筑面积20多万平方米,有全日制在校生8000余人。

  学院开设石油类、环境类、计算机技术类、机电工程类、英语类、管理类、建筑类、艺术类专业32个,其中油气开采技术专业为天津市高校重点专业,学院为石油工程专业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校。学院被确定为中国石油大港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综合职业技能鉴定站和天津市工业系统石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设有国家财政奖励的电工电子实训基地。

  学院建有功能齐备的实验实训、网络管理、多媒体教学、计算机信息、图书资料等中心,图书馆藏书60余万册。2005年获“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称号。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由招生办、学生处、纪检、教务处、保卫处及相关系部领导组成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院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按照天津市物价局津价费[2000]289号、[2000]464号文件规定收费,普通类专业学费5000—5500元/年、艺术类专业学费8000元/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我院下发的2007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艺术专业考生以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以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按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从高分到底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

  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再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一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三条 艺术类录取原则。按照专业考试合格,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按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要求,按照志愿优先,分数优先进行择优录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四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我院各专业均设有双语(汉语和英语)教学专业课程,英语是我院第一外语语种。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规则详见2007年我学院艺术类招生简章

  第十七条 我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细则》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九条 对不报到考生的处理办法。对在规定限期时间内没有报到的学生,学院不提前提供学生档案等有关材料,录取通知书随即失效,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学生自负。

  第二十条 我院设有覆盖面达30%的多种形式的奖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学院设有餐饮服务、环卫保洁、被服加工等多个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仅使用于2007年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我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咨询电话:(022)25966613、25924477、63986677

  咨询地点: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录取结果查询网址:http://www.tjeti.com:8080/sxdk

  学院网址:http://www.tjeti.com

  E-MAIL: webmaster@tjeti.com

  电 话:(022)25966613、25924477、63986677

  邮 编:300280

  地 址:天津市大港区三号院幸福路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