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吉利学院二〇一八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吉利学院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北京吉利学院,国标代码:12802
第三条 学院地址:北京市中关村昌平科技园,邮政编码:102202
第四条 北京吉利学院是由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隶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普通民办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院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
第六条 学院招生贯彻“阳光工程”的精神,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电话:010-60751969。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本科、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根据北京市教委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学院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院各专业录取批次、调档比例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 按有关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学院依照各省招生政策执行。录取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设专业分数级差,择优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录取时,在服从专业调剂的前提下,将其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对于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
第十二条 遵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新生入学后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本、专科美术类专业我校承认并使用各省美术统考成绩,录取原则是在专业课获得本省美术统考合格的基础上,且高考文化课总分达到本省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本科表演类专业:需参加我校自行组织的专业加试;对于使用我校校考成绩进行录取的表演类专业,优先录取具有校考合格成绩的考生;专业课考试合格后,按照综合成绩=专业课*60%+文化课(含政策性加分)*40%录取.在录取计划未满的情况下,承认其他本科院校相近专业的校考合格成绩,此时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专科表演艺术专业:对表演艺术专业有专业课统考的省份,我校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艺术专业课统考成绩(联考成绩)。无统考成绩(联考成绩),我校承认我校的校考成绩,在录取计划未满的情况下,承认其他任何一所院校相近专业的校考合格成绩,艺术类专科专业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上线的条件下,按照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四条 高招录取期间,招生部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考生及家长录取事宜。北京市考生及家长根据学院通知来校办理领取通知书、缴纳学费、入学注册等手续。京外考生及家长可通过银行转账、现场缴纳学费等方式办理入学注册等手续。
第十五条 凡山西省、河北省、陕西省、贵州省、四川省、浙江省、湖南省、江西省等 8 个省的“建档立卡户”贫困家庭的考生,吉利集团生产基地所在省的建档立卡户贫困生(不含已脱贫考生),报考我校本科及专科各专业,并被我校录取后,享受学校奖励资助,并报销往返路费,学校全部免收学费、住宿费,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获得生活补贴;此类考生凡是通过一本录取分数线的,我校将额外奖励考生家庭一万元;学生毕业后可以优先推荐到吉利集团各基地工作。
第五章 颁发文凭
第十六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本科生颁发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北京吉利学院本科毕业证书;专科生成绩合格颁发北京吉利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学院严格执行北京市教委和发改委批准的学费标准和相关退费政策。各专业均实行学年学分制,按学年收取学费、具体收费标准为以报考指南为准。
第十八条 学院录取通知书由校长霍伟东签发
第十九条 学院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中关村昌平科技园北京吉利学院招生部
全国统一咨询电话:400-890-3311
咨询电话:010-60758989 010-60751995 60752136
全国统一咨询QQ:800 008 666
邮编:102202
招生网:http://zs.bgu.edu.cn
新浪官方微博:http://weibo.com/beijingjilidaxue
微信公众号:bgu2000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北京吉利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