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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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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时间: 2024-05-1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683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四川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4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办法及要求,研究制定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方案,执行有关招生工作的决定。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纪检监督小组,全程监督普通高考招生录取工作。

第五条 招生就业部为学校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学校概况

第六条 学校全称: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隶属单位: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教育厅。

第七条 学校层次:专科(高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第八条 办学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春江南路666号。

第九条 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教育部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院名称: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普通高考招生计划面向、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健全自我约束、社会监督机制,强化招考行为规范,严格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家政策性加分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三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的普通高考招生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专业时,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发电厂及电力系统”“供用电技术”“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输配电工程技术”“水电站机电设备与自动化”“机电一体化技术”等及其具有专业方向的专业均不招收色盲考生,色弱考生慎报。对电子档案中未能真实反映考生情况录取的,我校将保留退档权利。

第十六条 面向已实施高考改革省份(直辖市、自治区),学校按照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和录取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无外语语种限制,但我校各专业外语课程仅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八条 各专业招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六章 收费办法及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条 学校对新生设有“绿色通道”,贫困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习奖学金”等;此外,对贫困生提供勤工俭学的机会,以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国家教育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考生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部门的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春江南路666号

邮政编码:611133

招生咨询电话:028-82614666、87348543

学校网址:http://www.scdy.edu.cn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