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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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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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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业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0-06-07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615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全称:黑龙江工业学院(英文全称:Heilong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和平南大街99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和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专业不限制男女招生比例。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志愿清”的方式录取,即对在我校投档比例线上且已经投档我校符合条件的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若同一专业考生中录取最低分出现平行分,文科依次按语文、综合、外语、数学择优录取,理科依次按数学、综合、语文、外语择优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外其他省市按“分数优先”的方式安排专业,专业之间不设专业志愿级差。若同一专业考生中录取最低分出现平行分,则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

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

第十四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不组织校考,专业课使用招生省份统考成绩。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在文化课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我校在生源省份所在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若同一专业考生中录取最低分出现平行分,则按文化课总分、语文、数学、外语、综合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对实行平行志愿且以综合分投档的省份,则以该省要求的录取规则为准。若同一专业考生中录取最低分出现平行分,则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同意执行各省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且对加分和降分投档的考生与正常考生一视同仁。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本科一般专业学费不超过6000元/生•年,艺术专业学费9000元/生•年,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若学生毕业后在黑龙江省材料行业就业创业满一年,学校将返回一年学费,以此类推,直至缴纳的学费返完为止;留在鸡西石墨行业就业创业满一年以上的,再一次性奖励10000元。高职(专科)一般专业学费最高不超6000元/生•年,体育、艺术专业学费最高不超9000元/生•年,住宿费600-1200元/生•年。学费执行标准以物价、发改、教育三部门批复标准为准,多退少补。

第十七条 按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政策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等政策;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提供“绿色通道”,为部分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帮助,为困难学生评定并发放国家助学金;学校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可以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脱贫提供远程、近程科技指导与服务。


第十八条 咨询电话:0467-2395188、2395178、2395036;监督电话:0467-2395178;网络地址:http://zs.hljut.edu.cn或http://www.hljut.edu.cn。

第十九条 通信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和平南大街76号;邮政编码:158100。乘车路线:鸡西火车站或汽车站前乘1路、2路、28路公共汽车到黑龙江工业学院站下车即到。

第二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通过招生信息网及时公布有关招生信息和各省录取结果。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工业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