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办学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以保证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 学院全称: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2728)。
第四条 学院办学类型及层次为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学制3年。学习形式为普通全日制。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并符合毕业条件者,获得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条 办学地址、网址及微信公众号:
学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03号
学院网址:http://www.hljsfjy.org.cn
微信公众号:hsjy12728@126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学院成立招生工作指导处,专门负责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处理招生工作事项,具体组织实施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涉及学院招生的任何事宜。
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451-88079117 、88079106
第三章 招生政策
第八条 报考学院的考生应当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相关规定,参加黑龙江省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
第九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工作的意见》,司法行政机关将提高司法警官院校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毕业生入警比例。黑龙江省司法厅等六部门于2020年4月联合印发文件,明确按照当年(即学院学生完成3年学业毕业当年)省直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招录计划数的30%-40%左右,面向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和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应届毕业生进行招录,学院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毕业生的录警入闱比例以及实际录取人数将因上述政策的实施得到显著提高。
第十条 学院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招收黑龙江省内考生和内蒙古考生,考生应在网上填报志愿,并应当参加本省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组织的体检、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考察,通过者方可获得录取资格。体检、面试、体能测试及政审考察的相关要求详见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发布的通知。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进行严格复查,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学生入学后单独编班且直至毕业不得转专业,实行“警务化”和“双考核制”(即警务化教育管理考核及学习成绩考核同时合格方可毕业),并按照学院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淘汰”等管理制度。非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不得合并到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中,非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学生不得转入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学习。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录取批次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警察类招生专业为刑事执行、刑事侦查技术、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信息安全。
非司法行政警察类招生专业为司法信息技术、司法警务、法律事务和法律文秘。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录取分2个批次,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安排在高职专科提前批次录取,非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安排在高职专科普通批次录取。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及录取批次,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及监督机制
第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贯彻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院按照省教育厅明确的投档比例、平行志愿的录取原则,从提档考生中根据考分高低及综合条件择优录取。进档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考生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科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第十八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依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九条 学院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通过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发布,考生可进行网上查询,亦可电话咨询。
第二十一条 招生的全过程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监督,并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凡在招生中违规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申诉、举报电话:0451—88079140
举报邮箱:jw88079143@163.com
第六章 学费及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5600元/年˙生。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照省教育厅核准比例,优秀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比例可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生),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助学金(2300-4300元/年˙生)。
第二十五条 学院积极帮助特困学生向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银行申请助学贷款,并帮助其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招生工作指导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