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招生的政策、规定,坚持“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强化招生纪律,实施“阳光工程”,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条学院全称为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是公办综合性普通高职专科学校,地址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03号。
第三条学习形式为普通全日制,成绩合格并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的“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统招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招生政策
第四条招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往届毕业生。文理科兼招。
第五条招收高中起点三年制专科生,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生。
第六条报考我院考生要求身体健康,无任何传染疾病,其他要求执行教育部公布的高考体检标准。
第三章录取原则
第七条学院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及规定,认真贯彻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规则。
第八条按考生填报志愿顺序录取,即优先录取填报学院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上线人数不足录取计划人数时,录取第二志愿的考生,依此类推。
第九条按计划招生人数1:1.2比例提档,从提档考生中根据考分高低及综合条件择优录取。
第十条录取结果通过省招生网站发布,考生可进行网上查询,亦可电话咨询。
第四章学费及奖学金
第十一条学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报考我院的考生分数达到考生本省本科二表录取线,第一年学费可减免50%。
第十二条学院设立奖学金,优秀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困难学生享受助学金(1000-3000元/年),学院还另设一、二、三等奖学金。每年有20%的符合奖励条件的学生获得不同等次的奖学金。
第十三条学院设立特困生资助基金,用于专项资助特困生。每学期从特困生基金中拨出部分资金按一定标准、程序发放给特困生。
第十四条学院积极向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银行为特困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并协助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即行废止,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