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
一、根据医学类考生报考的特点,医学院实行单独招生代码,单列招生计划,单独设定
提档分数线,单独录取的方式。由医学院录取的所有专业的学生,均按录取专业报到,入学后原则上不调整专业。
二、招生计划、专业:
医学院在各省市的招生专业、人数及有关要求等详见各省市教育考试主管部门编印的《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
三、考试科目:
各省市的考生均按所在省(市)理科类考试科目的要求执行。上海市本科考试科目为3+1+综合,加”1”必须是物理或化学(护理学专业除外)。
护理学专业列入上海市提前批(文理、男女兼收),并按投档分(不含校内加分)择优录取。
四、录取标准及录取程序:
1、招生集中录取阶段,我院将根据各省市教育考试主管部门提供的考生录取控制线,原则上按1:1.2投档。
2、学院按志愿顺序录取,一般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在第一志愿录取结束后,省级高招办可在成绩不低于同批次录取控制线,按第二及以下各志愿顺序进行投档;若生源仍不足,学院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数调至生源充足的省(市)安排录取。
3、为了满足部分考生在报考交通大学校本部的同时,又愿兼报医学院的愿望,医学院预留不超过20个名额,接受第一志愿报考校本部理科、第二志愿报考医学院的考生。录取第二志愿考生时,医学院将在高考投档分上减15分后排序录取专业。(不再享受任何校内加分政策,并仅限上海地区)
4、为了让有志于报考临床医学八年制(法语班)的考生有较多的选择机会,若在第一专业位次上填写临床医学八年制(法语班)但未被录取者,在第二专业位次上填写的志愿将被视为第一专业(不减级差分)并进入录取程序,以下各专业依次递进。
5、医学院各专业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并作如下补充:考生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学校不予录取。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二条列出的色盲、色弱者,学校不予录取。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三条列出的任何一眼视力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或一眼失明);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者(或一耳全聋);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不予录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营养学、口腔医学专业不予录取。
五、学费标准:
学费标准为:临床医学八年制(法语班)10000元/年;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口腔医学、医学检验、护理学、营养学、药学6500元/年;公共事业管理5000元/年。以上均不包括住宿费、书费等。
六、推荐生的加分政策:
凡经上海交通大学审核通过的推荐加分(包括体育、艺术特长加分),医学院审核通过的推荐加分,第一志愿填报本院,按书面通知的承诺加分(不能累计),参与专业志愿录取(临床医学法语班以高考原始分排序择优录取)。
七、监督制约机制:
1、严格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阳光工程”,做到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公开,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2、成立由院领导、纪监部门等组成的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进行集体研究、决策;成立招生监督检查小组,对招生工作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3、凡违反招生录取原则的有关规定,一经查实,严肃惩处,并及时纠正。
4、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安排两天时间,由招生监督小组和招生办公室共同负责做好考生及家长的来信来访工作。
八、学院联系方式:
招生办公室咨询、联系电话:63846590-776118、776172/63853238;
招生监督检查小组联系电话:63846590-776212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2007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