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3943
第五条 学校本部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庆隆中路100号,邮政编码:510430
花都工学结合示范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工业园区爱民路粤宝丽工业园,邮政编码:5108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份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批次:学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专科,其他省份批次详见各生源省份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六条 我校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专业与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商务英语专业与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商务英语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应用型人才培养试点项目。普高统招录取的广东省生源学生在我校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后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我校普通高职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的学生进入联合培养试点本科院校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联合培养试点本科院校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非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进行分类录取。广东省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须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粤教考〔2008〕28号)的要求。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其他招生省份要求以当地省份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考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报考普通高考的考生,当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有关加分政策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铁道机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专业培养目标为驾驶方向的要求考生左右眼裸眼视力≥4.9,不招色盲学生;铁道机车、铁道车辆、动车组检修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专业培养目标为检修方向的要求考生左右眼裸眼视力≥4.6,不招色盲学生;铁道供电技术、供用电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铁道信号自动控制、铁道通信与信息化技术、铁道工程技术、道路桥梁工程技术、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铁道交通运营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不招色盲学生;数字媒体应用技术专业不招单色识别不全学生。
因用人单位在培养目标为驾驶方向的铁道机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专业中只招聘男生且要求身高≥170cm,不招聘色盲色弱者;在培养目标为检修方向的铁道机车、铁道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动车组检修技术专业中只招聘男生且要求身高≥168cm,不招聘色盲色弱者;在铁道信号自动控制、铁道通信与信息化技术专业中原则上只招聘男生且要求身高≥168cm,不招聘色盲色弱者,请女生及不符合身高和色觉要求的考生慎重报考以上专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铁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要求男生身高≥170cm,女生身高≥162cm,不招聘色盲色弱者,铁道供电技术、铁道工程技术、道路桥梁工程技术、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供用电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因用人单位要求男生身高≥168cm,女生身高≥160cm,不招聘色盲色弱者,请不符合身高及色觉要求的考生慎重报考以上专业。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九条 经我院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费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我校网站;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文科类专业学费 5250元/生·年;理科类专业学费6410元/生·年;住宿费650—1200元/生·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1.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2.国家奖助学金:2018年度,学校有10人获得国家奖学金,每生8000元;202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5000元;1206人获得国家助学金,生均3000元。
3.学校奖学金:学校每年评选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学金最高3000元。
4.开设“绿色通道”,保证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5.勤工助学:学校提供各类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以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勤工助学解决部分生活费用。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接受招生咨询部门: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
联系人:陈老师、刘老师
联系电话:020-37431459020-36004159 18211478104
传真电话:020-37431457
第三十四条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部门: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室
联系人: 丁老师
监督电话:020-86423910
传真电话:020-86423910
第三十五条 学院网址及招生就业处网址
学院网址: http://www.gtxy.cn/
招生就业处网址:http://web4.gtxy.cn/zsjyc/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审核通过,适用于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普通高考招生录取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学校招生就业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