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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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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理工类丨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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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2015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5-06-07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470 收藏

合肥工业大学2015年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合肥工业大学,简称合工大;英文译名为Hef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HFUT。

第三条 学校是一所公办普通本科院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和 “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 是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安徽省共建高校。

第四条 合肥工业大学现有屯溪路校区、翡翠湖校区、宣城校区。屯溪路校区、翡翠湖校区坐落在安徽省合肥市,两个校区统称为合肥校区;宣城校区坐落在安徽省宣城市。

第五条 合肥校区与宣城校区采取两个不同的招生代码面向全国一本招生,统一颁发“合肥工业大学毕业证书”。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对象为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含普通统招生、国防生、艺术类考生、高水平运动队、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高中班、港澳台学生、自主招生录取考生、农村单独招生录取考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为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分管校长任副主任,校友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学术委员会、招生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校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主要职责为听取学校年度招生工作总结;研究分析招生工作面临的问题,为学校招生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对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原则进行审定;对各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等。在招生委员会指导下,学校还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教务部、监察处和招生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整体指挥、协调、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合肥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应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办事,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凡有直系亲属(子女)当年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者,不得参加当年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名单,须经纪检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合肥工业大学根据发展规划、人才培养、办学条件、就业状况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市、区)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等因素,确定本校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最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报教育部审批。学校不设预留计划。

2015年学校计划招收普通本科生8200名,其中翡翠湖校区招生5200名,宣城校区招生3000名。

第十二条 如某省(市、区)招生计划未能完成,合肥工业大学将剩余招生计划按教育部要求调剂到其他省份完成录取。

第五章 入学考核与考试

第十三条 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通过我校综合测试合格且已被预录取的高水平运动队除外)。

第十四条 有省统考的艺术类专业,应获得省统考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合肥工业大学组织的艺术类专业加试。报考合肥工业大学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安徽省除外)须获得合肥工业大学艺术类专业加试合格证。合肥工业大学将获得艺术类专业加试合格证的考生名单和成绩等信息报考生所在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并通过学校网页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获得合肥工业大学专业测试合格的考生,实行学校、运动员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及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三级网上公示。

第十六条 参加合肥工业大学自主招生考试合格的学生名单,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考试合格的学生名单,将在学校网页上公示的同时,报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

第十七条 第二炮兵部队驻校后备军官选拔培养办公室、各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和各省级普通高校招生部门负责对国防预备生的体检,面试。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合肥工业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九条 按教育部规定,并根据各省(市、区)的生源情况,在招生计划数的105%左右确定适当的提档比例。对江苏省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方式录取,等级必须为“双B”及以上,不另加分;对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时,考生一二志愿专业之间级差为3分,即当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按3分级差将其档案投入第二志愿专业,以其减3分后的总分与具有该专业志愿其他未录考生相比较,从高到低录取。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若第二专业志愿仍不能满足时,不再降分,直接将其档案投入后续志愿专业中按高低分排序录取,直至服从志愿专业或退档。此条不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已调档考生中,我校优先满足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根据成绩顺序将其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报考合肥工业大学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不含安徽省)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加试,并取得合格证。同时专业课要达到所在省(市、区)专业课统考成绩合格线(不要求统考的省除外),文化课达到所在省(市、区)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综合分(专业加试分×60% + 文化分×40%)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参加合肥工业大学专业加试成绩(全国排序)前三名的考生享受加分:第一名加5分、第二名加4分、第三名加3分(指专业分,非综合分)。

安徽省考生:按综合分(省统考专业分/省统考专业满分×700 + 文化分/文化满分× 300)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录取、农村单独招生录取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及合肥工业大学有关招生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合肥工业大学对教育部及各省(市、区)制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一概予以确认,将按考生享受优惠政策后的总分予以录取。

第二十五条 报考合肥工业大学考生的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国防生体检标准按军检要求执行。

第七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市、区)招生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全面体现“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严格掌握录取标准,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七条 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应自觉遵守“十公开”,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公开、高校招生章程公开、高校招生计划公开、考生资格公开、录取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

第二十八条 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应自觉遵守“四严格”,即:严格高校本科招生调整计划使用管理,严格高校定向就业招生管理,严格独立学院招生管理,严格高校特殊类型招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应自觉遵守“六不准”,即: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条 合肥工业大学未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参与学校的各类本科招生录取工作。未经过各省级招生部门提供电子档案的考生,合肥工业大学一律不予录取。

第三十一条 考生可以向所在省(市、区)招生部门或合肥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电话查询录取结果,也可登录合肥工业大学本科招生网查询录取结果。

第三十二条 新生进校时,必须携带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以便核对身份。开学后,学校将对全体新生录取资格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生源所在省(市、区)招生部门。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组织各类勤工助学活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自己的学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持当地乡镇以上证明,在入学后向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四条 为鼓励优秀学生第一志愿报考合肥工业大学,学校设立了优秀新生奖学金,以奖励第一志愿报考合肥工业大学的优秀学生。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有关费用。合肥工业大学按学生每学年实际所修学分和学籍注册费统一结算学费,在每学年开学注册前按学年制的标准预收。学费标准以安徽省物价局核定数额为准。各专业预收学费如下:

1.艺术类专业7000元/生·年;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第一、二学年5500元/生·年,第三、四学年9500元/生·年;软件工程专业12500元/生·年;经济与贸易类(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23000元/生·年。

2.其余专业5000—5500元/生·年。

3.住宿费: 1200元/生·年

第三十六条 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话:0551—62901096 62905427(传真)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193号(230009)

网址:http://bkzs.hfut.edu.cn E-mail:hfutzb@hfut.edu.cn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合肥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