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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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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师范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318-6016093,0318-6016910

官方网址:http://www.hsnc.edu.cn/ http://zhaosheng.hsn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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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学院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24-05-2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906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和河北省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一)衡水学院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衡水学院

2.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3.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4.学校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西路1088号

5. 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衡水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颁发衡水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二)衡水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基本信息

衡水学院柴可夫斯基国际音乐艺术学院是经教育部正式批准设立的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开设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音乐表演(中外合作办学)两个本科专业。

数学与应用数学(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衡水学院与美国中央密苏里大学合作举办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第三条 衡水学院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衡水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衡水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具体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办。

第七条衡水学院设立招生录取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学校根据河北省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并报河北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和教育部备案。具体招生专业、人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学校不预留计划。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调档比例要求,学校根据各生源省(市、自治区)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档比例。学校对符合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性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依据教育部及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相关政策执行,在提档和分专业时均承认政策性加分,但承认的最高加分值不超过20分。学校遵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规则。对进档考生,学校依据“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安排考生专业志愿,专业志愿间无分数级差。

第十条 普通类各专业录取规则

(一)新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规则。

1.按照“专业+学校”模式投档的批次。学校对进档符合录取条件考生直接录取到所填报的专业,因体检等原因不能录取的做退档处理。

2.按照“院校专业组”模式投档的批次。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组内“专业志愿清”的原则录取,即在专业组内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首先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若无法满足考生报考专业志愿,服从专业调剂者,参考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体检情况等,将其调剂到同专业组相应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对填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3.投档分数相同处理办法:投档成绩 (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依次按高考文化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二)未实行新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不含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各省投档录取规则。

对进档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按照“专业志愿清”的原则录取。即:首先根据计划按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对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择优录取;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后计划有缺额时,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次重复操作,直至安排完所有专业志愿;若计划仍有缺额,对未被所报专业志愿录取同时又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调剂到相应专业录取,对未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投档成绩分数相同时,比较高考文化成绩录取(不含政策性加分);若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仍相同,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一条 内蒙古考生录取时,对进档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艺术、体育类各专业录取原则。

凡报考我校艺术类本科专业的考生,要求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健康体检合格,考生的文化成绩和艺术专业成绩需达到生源省相应批次、科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生源省相关招生要求。

1.河北省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艺术类、体育类各专业使用河北省相应类别统考(或联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录取依据,执行河北省艺术类相应专业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对进档考生依据“专业志愿清”的原则,按照河北省投档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当遇到多名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高考文化总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①美术类、音乐类(含声乐类和器乐类)、舞蹈类、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等专业综合成绩合算公式: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0.5+(专业成绩÷专业满分) ×750×0.5,结果四舍五入保留3位小数。

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综合成绩合算公式: 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0.7+(专业成绩÷专业满分) ×750×0.3,结果四舍五入保留3位小数。

③体育类专业综合成绩合算公式: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0.3+(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50×0.7,结果四舍五入保留3位小数。

2.河北省以外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统考(联考、校际联考)成绩,并认可各省投档规则,在投档生源范围内开展录取工作。对进档考生遵循“专业志愿清”原则。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当遇到多名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或该省无规定投档成绩时,依次按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高考文化总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四章 专业特殊要求及体检要求

第十三条 英语、翻译(英语方向)、商务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须口试合格;翻译(日语方向)只招英语语种、日语语种考生,无口试要求;其余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非外语类专业的公共外语原则上采用英语。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该专业以英语教学为主,非英语语种考生请审慎填报。

第十四条 非中外合作办学音乐学专业器乐包括单簧管、双簧管、萨克斯、长笛、小提琴、手风琴、钢琴、古筝、琵琶、二胡、竹笛、笙。非以上乐器种类考生请审慎填报。

第十五条 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和音乐表演(中外合作办学)两个本科专业。音乐学专业教学侧重音乐理论研究方向;音乐表演专业教学侧重“管弦与打击乐器演奏”、“钢琴与键盘乐器演奏”、“声乐演唱”三个表演专业方向,非西洋乐器考生请审慎填报。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入学后不允许转专业。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以英语教学为主,非英语语种考生请审慎填报。

第十七条 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要求考生200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所在省份专业测试时组织的航空专项体检须合格;

2.未参加航空专项体检考生以当年高考体检表为准,具体如下:

身高:男生净身高175厘米(含175厘米)~185厘米(含185厘米),体重90kg及以下;女生净身高163厘米(含163厘米)~175厘米(含175厘米),72kg及以下。视力:单眼矫正视力不低于E字表4.7,无色弱、色盲、斜视。五官及其他:五官端正,面部、颈部、四肢(女生:双臂半袖以下部位,从膝盖上10公分处以下部位;男生:双臂半袖以下部位;均无明显疤痕、斑点、纹身等);牙齿排列整齐,无明显异色;肤色健康,无“X”形腿、“O”形腿,无骨关节疾病或畸形,嗅觉、听力正常(左右耳3米以上),无各类慢性疾病。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补充规定。

1、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所有专业均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以下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①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②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③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2、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应用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生物科学、生物技术、食品质量与安全、园林、环境生态工程、中草药栽培与鉴定、智能医学工程、学前教育、体育教育等专业。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动画、环境设计、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物理学等专业。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国际经济与贸易、经济与金融、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行政管理、健康服务与管理等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4)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专业。

第十九条 以上录取原则与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不符的,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

(一)学费说明:经河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批准,我校为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高校,实行学分制收费(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除外)。各专业学费总额按该专业学年收费标准换算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学生正常(不含重新学习)完成规定主修专业毕业最低学分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我校学分制收费采用按年度预收学年制学费的模式收取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毕业前按照实际所修学分进行核算调整,多退少补。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

(二)按照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每学年预收学费标准如下:

1.本科优势专业执行学费标准上浮10%政策。即学前教育、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每生每年5060元;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翻译专业学费每生每年5390元。

2.本科其他经济学类、法学类、教育学类(体育学类除外)、文学类(外国语文学类除外)、管理学类学科门类专业学费每生每年4600元;理学类、工学类、农学类学科门类专业学费每生每年4900元;医学类学科门类专业学费每生每年5200元。

3. 本科艺术类(不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和体育类学科门类专业学费每生每年8000元。

(三)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住宿收费:学校统一安排住宿,8人间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600元;6人间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元。

(四)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实行学年制收费。

1.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音乐表演(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每生每年50000元;国内住宿费每生每年1200元。

2.数学与应用数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国内学费每生每年29000元,国外学费按照中央密苏里大学当年国际学生标准收取(前三年GPA达到2.5以上者享受州内学费),免交国内学费;国内住宿费每生每年1200元;国外住宿费以中央密苏里大学当年收费标准为准。

以上收费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的其他费用如遇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收费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衡水学院柴可夫斯基国际音乐艺术学院采用“4+0”培养模式,引入乌克兰国立柴可夫斯基音乐学院师资、核心课程与教材。在中方完成四年本科学业,修业期满成绩符合毕业及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生,将获得衡水学院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对符合乌克兰国立柴可夫斯基音乐学院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生,由乌方授予学位证书。学生获得乌方学位不以赴乌方学习为必要条件。

衡水学院与美国中央密苏里大学合作举办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采用“3+1”的培养模式。该项目学生前3年在衡水学院学习,第4年可赴美国中央密苏里大学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符合中美两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将获得衡水学院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及美国中央密苏里大学授予的学位证书。未赴美国中央密苏里大学学习,仅在衡水学院就读的学生,修业期满成绩符合毕业及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生,将获得衡水学院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陆衡水学院招生网站查询。

第二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鼓励优秀考生报考我校,并对品学兼优、学有专长的学生予以奖励;设有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西路1088号

邮政编码:053000

招办电话:0318-6016093,6016910

学校网址:http://www.hsnc.edu.cn

招办网址:http://zhaosheng.hsnc.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衡水学院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招生咨询工作人员的建议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矛盾,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相冲突,以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