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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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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0-04-28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652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院将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工作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12741
第五条 学院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二路638号,邮政编码:51044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我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我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我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室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我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我院在广东省所属的录取批次:专科第三批A类。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我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投档比例说明:按各省招办确定的投档比例接收投出考生档案,一般为招生计划的100%-120%。
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我院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专业分档时,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广东省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专业分档时,合作办学类专业是只录取填报该类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因我院就餐条件限制,无清真灶。
第二十五条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我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投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实际分数为准。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室内设计技术、雕刻艺术与家具设计(家具设计与室内装饰方向)、园林工程技术、装潢艺术设计、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专业不招色盲、色弱考生。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1.物流管理、会计专业学费每生每年4500元;2.其他专业学费每生每年5500元。
住宿费标准:1.工程造价、房地产经营与估价、物流管理、物业管理、会计专业每生每年1400元;2.其他专业住宿费每生每年75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奖助学金设置情况说明: 1.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2.学院对高考成绩优秀的新生,设立新生奖学金;3.提供勤工俭学岗位;4.协助办理贫困学生助、贷学金。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部门:学院纪检监察室;联系人:刘怀。
监督电话(学院纪检监察室): 020-36409176
传真:020-36409506
电子邮箱:zszx@gdcvi.net
第三十二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36409106
传真:020-36409106
电子邮箱:zhaoban@gdcvi.net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于2010年3月18日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