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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0-06-3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304 收藏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10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一手抓改革创新、一手抓规范管理,确保考试安全,全面实施“阳光工程”,稳步深化改革,不断优化服务,严格执行《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见附件),维护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和秩序。现就做好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狠抓考试安全与管理,加大力度防范和打击考试舞弊。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贯彻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精神和要求,主要负责同志对高考试题试卷安全要亲自抓、负总责,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岗到人,严格从命题、制卷、运输、保管到评卷、核分等全过程的管理,杜绝任何责任事故的发生。充分发挥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制度职能,着力抓好考务实施和考场管理,大力推进标准化考场建设,在公安、无线电管理、通信保障、保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配合下,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重点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替考和有组织的团伙舞弊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防范和打击考前通过互联网、手机等传播涉嫌泄密或诈骗信息、非法兜售作弊工具等行为。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并落实应急保障,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确保考试安全、平稳、顺利实施。

  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全面实施“阳光工程”。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要巩固“阳光工程”有效措施和已有成绩,进一步细化报名、考试、录取阶段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起止时间、公示地点、具体方式及举报渠道等要求,做实各层面、各环节公示工作,确保公示监督取得实效。2010年起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须就其对应的加分项目向地方招生考试机构进行申报。各省(区、市)要按规定对申报高考加分的考生及其项目进行公示,并会同公安、民族事务等部门联合审查考生户籍、民族等特征信息。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对已报名全体考生信息进行认定、核查;认真做好各种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确认、考核、评价、录取等各环节的工作。继续开展省级优秀学生评选工作并纳入保送生范围的省份,要制订全省统一的评选办法,多级公示获奖学生的信息及事迹材料,接受教育系统和社会的监督

  三、积极稳妥,精心组织实施高校招生考试改革。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省(区、市)要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08〕4号),积极开展高考综合改革试验,统筹高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平稳推进选拔评价体系和机制建设。进一步深化高水平大学自主选拔录取和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坚持导向,体现特色,严格规范招生行为,积极选拔各类优秀人才。继续推进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改革,有关省(区、市)要认真制订实施方案,科学安排考生志愿填报方式及录取工作流程,做好对考生的志愿填报指导及服务,切实把有利于考生的好事做好。

  四、优化宣传服务,为高考考生创造良好环境。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认真制订招生宣传工作方案,主动加强正面宣传,把握舆论导向;制定招生宣传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的宣传要与处理过程、结果等统筹研究;优化政策解读、志愿填报、信访查询等面向考生的服务工作,积极宣传报考条件、诚信考试、录取规则、助学通道等考试录取各阶段考生须知应知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配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开展打击非法招生中介活动,适时进行预警或案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避免上当受骗。民办高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报经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相一致。继续妥善处理残疾考生等特殊困难群体参加高考及录取问题。

  五、严肃招生纪律,严厉查处各类违规行为。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严肃查处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中发生的各类违规行为,考生的违规事实须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凡在涉及高校招生的各类考核及加分项目中弄虚作假、骗取相关资格的考生,何时查实何时处理,并取消当年参加高考报名或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严格执行高校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对严重违规的教育系统人员,追究相应责任直至开除公职;对所涉及的国家公职人员或其他人员,通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对参与违规招生的中学、高校,取消相关项目招生或推荐资格。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对未经我部核准计划或未经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的学生,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请各省级招办速将本通知及附件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高校。

  附件: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