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理工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华北理工大学,英文名称: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普通本科,学校代码:10081。校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46号。新校园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唐山湾生态城渤海大道21号。2016级新生在新校园入学。
第二条 为保证学校2016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依法维护学校和考生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及河北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学校隶属河北省教育厅,是省属重点骨干大学,为河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省人民政府与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高校。学校是一所以工、医为主,理、经、管、文、法、艺多学科协调发展,具有留学生教育、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专科教育、继续教育等多种办学层次和类型的综合性大学。学校现有 87个本科专业, 1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3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9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8个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并具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招生工作的监察,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学校录取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七条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学校按平行志愿政策录取;对于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学校优先录取院校志愿中第一志愿为华北理工大学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再依次考虑其它志愿的考生。
第八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一般不超过120%,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调剂到其它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成绩相同情况下,专业志愿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如专业志愿顺序仍相同,则理科录取依次以数学、语文、外语成绩的高低为录取顺序,文科录取依次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的高低为录取顺序。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江苏省考生实行先分数后等级录取规则,选测科目和等级按照招生计划中公布内容为准。
第九条 对于加分和降分投档的考生,学校均按投档成绩分数对待。
第四章 考生类别、各专业录取要求、学费及学历证书
第十条 2016年学校招生对象为:普通高考考生。
第十一条 按专业大类招生的专业,基础课程学完后按“志愿+考核”的原则进行专业分流。建筑学专业的考生要求有美术基础,入学后进行加试,不合格者,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护理学专业要求女生身高3875px以上、男生身高4125px以上;口腔医学专业不招收惯用左手的考生。
第十二条 除特别注明外,学校各专业对外语语种及男女比例没有要求,但由于小语种考生在入学后难以为其安排外语教学,故希望非英语语种考生亦有较好的英语基础。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原则上英语成绩要在110分以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采用3+1学习模式,第一阶段3年在我校学习,第二阶段1年在合作院校学习。具体要求按学校合作办学项目实施办法执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招收无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各专业对考生的身体状况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准。
第十四条 2016年学校在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要求详见各省招办公布的我校招生计划。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将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五条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国内就读期间学费18000元/年/人(国外就读期间学费约为9500欧元/年/人,年度学费标准按国外办学机构标准执行);艺术类本科专业学费6000元/年/人;其它本科专业学费按照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专科专业学费5000元/年/人。住宿费标准为500元/年/人、 800元/年/人。
第十六条 学校对达到毕业要求的本、专科学生颁发华北理工大学本、专科毕业证书;对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毕业时达到相关要求,可获得华北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德国海德堡应用技术大学学士学位证书(Bachelor Degree Certificate of Heidelberg University of Applied Science)。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各省录取结束后,招生就业处将及时通过学校校园网公布录取结果,最终结果以各省招办公布的录取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所有新生进行资格审查。对弄虚作假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华北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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