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依据《南开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一条 学校名称:南开大学。
办学层次及类型:国家举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南开大学。
证书种类:凡具有南开大学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取得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基本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南开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条 学校地址: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4号,设有八里台校区、津南校区和滨海校区。
第三条 南开大学是国家教育部直属综合性、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是“双一流”重点建设高校。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经教育部核准,南开大学2024年计划招收本科生4120人。南开大学根据国家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学校办学条件,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以往年分省招生计划数为基础,结合近年来各地生源数量、质量情况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编制2024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预留计划坚持集体决策,公平公正的原则投放使用。
第五条 招生范围:本科生面向全国招生,所有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考生可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查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项。南开大学本科招生委员会充分发挥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 南开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南开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南开大学本科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的各项规定,在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下开展。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南开大学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以所填报志愿和文化考试成绩为依据,公平竞争,公正录取。
第十条 南开大学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数量和录取分数线,对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在各省公布计划数的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在各省公布计划数的105%。
南开大学在确定调档数量、录取分数线及安排专业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全国性政策加分。依据教育部文件要求,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加分,只采用最高一项加分,加分不能累计。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强基计划招生,以及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特殊类型招生项目。
第十一条 按照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如果当地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报考南开大学人数不满招生计划数时,南开大学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不录取没有填报南开大学志愿的考生。
第十二条 南开大学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取投档成绩的整数部分,下同)和专业志愿安排专业,考生的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具体操作为将录取范围内的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依据考生志愿和招生计划按分数排序依次进行专业录取。对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在投档分数相同的情况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无同分排序规则的批次参照所在省份本科普通批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执行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规则,考生选考科目必须符合我校公布的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
第十四条 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我校依据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相应招生类型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开展对应录取工作。
第十五条 南开大学保送生、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艺术类、港澳台招生依据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我校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阳光高考平台公示信息开展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 民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高中班及国家专项的录取参照教育部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按照非平行志愿投档的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使用英语教材进行教学的相关专业志愿时,要慎重考虑该专业对英语水平的要求。
第十九条 小语种外语类保送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小语种专业学习;使用艺术类统考成绩录取的艺术类专业学生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学习。
第二十条 在本科普通批次,医学院、哲学院各专业仅录取填报其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为基本依据,具体以南开大学大学本科招生网公布的《南开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体检标准》为准。
第二十二条 新生报到时,南开大学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南开大学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南开大学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工作结束后,录取结果将及时在南开大学本科招生网上公布,考生可上网查询。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实施学分制收费,具体详情请到南开大学本科招生网下载专区下载《南开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查看。城市管理专业第三学年可赴英国格拉斯哥大学修读课程,境外费用学生自理,其中学费大约1万英镑。南开大学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一般为800-1200元/年。如遇国家和天津市调整收费标准,则执行新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南开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南开大学将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南开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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