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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1-05-0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822 收藏

  外交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外交学院
  第三条 主管部门:外交部
  第四条 办学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24号
  第五条 学校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本科毕业颁发外交学院普通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择优录取。
  第七条 专业录取时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情况按实际考分排队,由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各专业间不设定志愿级差,如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将按专业志愿顺序调剂;如所填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调剂者,将由我院根据分数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能满足所报志愿又不服从调剂者,将作退档处理。
  第八条 在第一志愿考生未录满的情况下,非第一志愿考生分数高出我院在当地提档线50分以上者,我院可以录取。
  第九条 我院的提档比例一般为当地招生计划总数的120%。
  第十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当地省、市招办规定加分提档,进档后在录取和确定专业志愿时,只考虑考生的实际考分;实际考分相当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外语笔试成绩高、外语口试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一条 各专业在北京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在其他省、市除英语、翻译、日语、法语等语言类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外,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我院其他专业的英语教学起点高,英语课程比重大,部分课程直接用英语授课,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我院。
  第十二条 所有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需参加省级招办组织的外语口试,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方可录取,我院不再单独组织面试。
  第十三条 我院在有招生计划的省、市均属提前录取批次。
  第十四条 经教育部批准,我院男女生录取比例原则上为1:1。如投档考生中无男生,视情况可在5分的范围内降分投档录取男生。
  第十五条 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根据学院特点(毕业生从事外交外事工作的特殊需要),要求考生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疤痕、口齿清楚、身体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原则上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资格及身体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2011年学费为每学年5000元/生,住宿费为每学年650元/生。如国家调整2011年本科生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专业介绍、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政策等详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 学校网址:www.cfau.edu.cn
  招生办公室网址:zs.cfau.edu.cn
  电子邮箱:zhshb@cfa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10—68354353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外交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外交学院招生办公室
  201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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