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单独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和《北京联合大学章程》,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高校全称:北京联合大学
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层次:硕士研究生(2-3年制)、本科(4-6年制)
办学类型:北京市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北京联合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四条 校址、办学地点:主校区为北四环校区(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97号),学校现有11所高考招生学院,分布在北四环校区、工体北路校区、学院路校区、外馆斜街校区、红领巾桥校区、垡头校区、蒲黄榆校区。
第五条 招生依据:北京联合大学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领导小组: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七条 实施机构: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是我校本科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监督机构:学校纪委、纪检监察办公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报考条件
第九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
专业 | 层次 | 学制 | 招生计划 | 学费 |
汉语言文学(师范) | 本科 | 四年 | 2 | 师资本科,免收学费 |
第十条 报考条件
符合《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3年试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并已取得北京市2023年单考单招报名资格的考生。
(一)只招收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的中专、职业高中应届毕业生;
(二)考生应具备做教师工作的基本素质;
(三)所报专业与在中等教育阶段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四)考生体态正常,本人和家族无精神疾病病史、癫痫病史、癔症史等情况。考生的高考体检信息须符合《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报名与考试
第十一条 文化课报名与考试
单招师资本科报名与统一高考报名同时进行,考生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进行网上报名。
第十二条 专业课报名与考试
(一)考试报名
专业课考试网上报名时间:2023年7月初关注我校招生信息网发布的通知;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zsxx.buu.edu.cn;
(二)网上报名流程
1.具体流程及时间要求
2023年7月初在我校招生信息网发布,考生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执行,因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相关操作而错过报名及考试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2.网上报名需上传的电子版材料
(1)考生本人身份证(正反面);
(2)考生本人高考准考证(正反面);
上传电子版材料的相关要求及模板详见报名系统。
(三)考试安排
专业课考试时间及安排另行在我校招生信息网发布。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规则
1.考生文化课成绩须达到我校划定的单考单招师资本科分数线;
2.考生须通过学校相关专业单独考试且成绩合格;
3.按照文化课成绩与专业课成绩总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对于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各类政策性加分,学校在调档和分专业录取时都予以认可。
第十四条 同等条件录取原则
文化课成绩与专业课成绩总分相同条件下,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条件下,将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排序。
第六章 资助政策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政策
学校严格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学生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制度,帮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凡是符合助学贷款条件、已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可在当地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也可入学后在学校申请校园地助学贷款。学校现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的资助体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新生报到及入学资格复查要求
录取结束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在校园网上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学校招生信息网站查询。学校根据经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已录取考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报到后进行体检、报考条件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弄虚作假者以及体检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十七条 联系电话、网址等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s://www.buu.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xx.bu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10-64900013、64900915
第十八条 其它需要说明或解释的内容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部门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由北京联合大学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