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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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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财经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10-68983272,010-68984711,010-68984682

官方网址:http://www.btbu.edu.cn/ http://zsb.btb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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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2015年艺术类(美术类)招生简章

时间: 2015-02-0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355 收藏

  一、招生计划

招生专业
所含专业
招生地区
学制
科类
学费(元/年)
设计学类
视觉传达设计
面向全国
本科四年
文理兼招
10000
产品设计
数字媒体艺术

  具体分省专业计划将与普通文理类招生计划一起下达,请关注省级招办公布的我校分省分专业计划。

  二、专业介绍

  北京工商大学“艺术类(美术类)”专业按大类招生(即设计学类),具体专业介绍详见将于2015年5月份公布的2015年报考指南中的学院专业介绍或登录http://yc.btbu.edu.cn查看。

  三、填报高考志愿

  艺术学(设计学类)考生填报高考志愿与其他考生同步进行,在提前录取批次填报,具体请参照生源所在省级招办的安排。填报我校“设计学类”专业的考生,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报名基本条件,身体健康,无色盲或色弱的考生。

  (二)北京工商大学承认并使用各省级招办组织的美术类统考成绩(简称省统考成绩)。考生需取得省统考合格证,且原则上要求省统考成绩(折合成百分制)平均分须在80分及以上(含80分)。具体情况请参照生源所在省级招办的相关政策。

  (三)北京工商大学美术类一志愿生源充足,建议一志愿填报。

  填报高考志愿时,考生在专业志愿一栏只需填写“设计学类”专业,专业报考代码以省级招生办公布信息为准。建议考生第一志愿填报北京工商大学!

  特别提醒:

  对于省统考成绩总分在本科合格考生中排名前千分之一者,如高考填报志愿时一志愿填报我校,请将考生号、考生姓名、身份证号、考生省统考成绩、考生所在省份、考生省统考成绩排名、考生所在省份省统考本科合格考生总数、联系方式、考生签字等信息于2014年6月30日前传真至我办(010-68984570)。我办将与省级招办核实有关信息,对于弄虚作假者,我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并报省级招办备案。

  对于省统考成绩总分在本科合格考生中排名未在前千分之一者,无需向学校提供任何信息,北京工商大学将在省级招办投档范围内按已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四、高考录取

  (一)北京工商大学采取宽口径录取、分专业培养的模式,根据“分省计划”进行录取。

  (二)北京工商大学艺术学(设计学类)专业原则上要求外语(满分150分)高考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三)北京工商大学根据考生的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不分文理,均含数学成绩)和省统考成绩【原则上要求省统考成绩(折合成百分制)平均分须在80分及以上】相加的总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省统考成绩在合格考生中排名前千分之一者在一志愿投档范围内优先录取。

  (四)北京工商大学美术类一志愿生源充足,如符合条件的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可适当考虑降低录取标准或录取非一志愿考生

  入学后,学校根据考生专业报名和分数情况选择具体专业。

  五、入学复查

  新生持《北京工商大学录取通知书》入学,学校根据有关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专业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并报教育部和考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考生退回生源所在地。

  六、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33号北京工商大学教务处招生办 邮政编码:100048

  咨询电话:010-68984711 010-68983272

  招办传真:010-68984570

  学校网址:http://www.btbu.edu.cn

招办网址:http://zsb.btbu.edu.cn

北京工商大学近三年艺术类(美术类)录取情况
省份
最低综合分
说明
2012
2013
2014
安徽
537
704
740
1.2012年艺术类(美术类)考生要求校考合格且省联考合格,数学、英语单科成绩50分以上,按“实际高考文化分数+校考专业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专业排名全国前10名优先录取)。2013年起录取规则有所调整,具体请参考2015年录取规则
2.我校在全国投放艺术类招生计划,“-”代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生源少,无考生被录取。
3.2012年学校进行了校考,校考专业成绩满分200分。2013年起使用省统考成绩,一般满分300分。建议考生可在2012录取分数加80分进行测算2015年录取分数作为填报高考志愿的参考数据。2015年可参考2013、2014年录取分作为参考(若考生所在省为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则我校最低综合分为该省最低投档分,具体投档分计算规则请参考所在省有关规定)
北京
544.333
692
682
福建
611
文616/理542
文726/理616
甘肃
487.333
620
699
广东
604.917
641
609
广西
585.67
692
626
贵州
-
651
719.66
海南
450.5
760
-
河北
582
685
717
河南
592.333
664
691
黑龙江
502.333
551
513
湖北
620.333
568
584
湖南
651
624
665
吉林
449.5
592
754
江苏
401.333
462
471
江西
601.583
560
581.01
辽宁
581.333
628
638
内蒙古
486.5
506
540
宁夏
-
482
686
青海
-
-
-
山东
585.25
724
616
山西
563
544
561
陕西
680
-
652
上海
-
675.6
-
四川
-
698
678
天津
567
682.7
780
西藏
-
-
-
新疆
375.833
493
503
云南
656.8
528.4
693.2
浙江
628.917
500
文547/理513
重庆
580.5
704
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