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一、报名
(一)报名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山东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鲁招考[2010]91号)执行。
(二)做好报名资格的复查工作。今年我省继续实行远程网上报名,各市要加大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或考试)报名资格的审查力度,在前期审查基础上,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做好报名资格的复查工作。复查要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重点对考生的户籍情况、学籍情况、报名材料、特殊考生材料和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违纪作弊行为等进行全面复查。发现问题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复查工作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材料并于4月底前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其中报考军事、公安、武警类高校的考生还须参加由省军区、省公安厅和有关高校组织的军检、体能测试和面试,具体办法另文下达。
考生体检应按规定缴纳体检费。
(二)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要成立体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辖区内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体检应在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按规定成立相应的体检站。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
(四)体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机构及体检站要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对考生的健康状况作出规范明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五)各市要按照《关于做好山东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鲁招考[2011]1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严密的工作流程和体检工作实施办法,加强对体检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
(六)体检工作于3月25日至4月15日期间进行。体检结果应及时通知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应于体检结束一周内向体检单位提出申请,经体检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复查,体检结果以复查后的为准。如考生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由省招生委员会指定的终检医院负责对其做出仲裁结论。复查和仲裁工作于4月25日前完成。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体检、复查或仲裁的体检结果不作为录取依据。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对体检工作要精心安排、认真实施。体检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要求开展工作。要逐项检查《体检卡》所含内容,严防漏缺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情况发生。《体检卡》应安排专人传递,考生及非体检工作人员不得接触。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出相应鉴定。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组建档案
考生档案包括中学档案和高考电子档案两部分。
中学档案由考生毕业中学负责按有关规定组建。应届高中生的中学档案于5月底前统一集中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非应届高中毕业生的中学(人事)档案于报名时交县(市、区)招生办公室。2007年之后毕业的应往届高中生,其中学档案内容主要为《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2007年之前毕业的往届高中生,其中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1.学年评语表;2.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3.山东省中学生体育合格登记卡;4.健康检查表;5.毕业生登记表;6.高中毕业生家庭情况调查表;7.中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8.中学生政治思想品德等级考核表。
考生的中学(人事)档案由县(市、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管理,档案材料必须齐全、完整。被录取考生的中学(人事)档案经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密封后,由考生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等证件和材料(被民办高校录取的还须携带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领取,报到时交给录取高校。领取档案时考生和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要履行签字手续。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要加强对考生中学(人事)档案的管理,不得向未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录取的考生及无关学校提供档案。未被高校录取考生的中学(人事)档案应于年底前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学(单位)。
高考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内容主要包括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2007年之后毕业的应往届高中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考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5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纸介质材料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核准和确认,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对考生各种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并建立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库。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考生电子档案和高考成绩仅供高校招生录取时使用。未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同意,有关部门及个人不得向高校、社会或他人提供。与电子档案相对应的纸介质原始材料保存期为一年。
五、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高校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自主制订。高校的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对所属高校的招生章程进行审核。
高校的招生章程于4月1日前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省教育厅于4月10日前完成对省内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类型、层次的简称。高校法定代表人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招生章程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高校详细地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办学类型和性质(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艺术类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成绩的使用原则和计算办法等),学费标准(必须说明,不可空缺),颁发学历证书的高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高校设立的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家庭困难学生助学贷款申请办理方法,为家庭困难学生设立的绿色通道办理办法等以及其他须知事项。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汇总、编辑各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并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
六、招生计划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含独立学院)均可在我省安排招生计划。
高校应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和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安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高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校须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向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分送,且必须与主管部门核定并上报教育部备案的一致,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高校必须加强对招生计划的管理。招生计划一旦向社会公布,不允许随意变更,严禁任何高校超计划或计划外招生。
七、考试
(一)考试时间
于6月7日—9日进行,具体考试时间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