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保证宁夏医学院 2007年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宁夏医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宁夏医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宁夏医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宁夏医学院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社会各界和考生及家长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四条 学校全称:宁夏医学院。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以本科、研究生为主。
第七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八条 招生代码:10752
第九条 校 址: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692号 邮编:750004
第十条 专业设置及招生计划:2007年学校本科招生有预防医学、临床医学、临床医学(妇幼方向)、临床医学(精神医学方向)、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方向)、针灸推拿学、护理学、护理学(涉外护理方向)、护理学(急危重症护理方向)、药学、中药学、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信息技术与管理方向)、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方向)18个专业及方向;专科招生有临床医学(社区医学方向)、口腔医学技术、护理、药学、医疗美容技术5个专业。2007年学校面向全国22个省(区、市)招生,计划总数1200人,其中本科生800人,少数民族预科(理工)100人,专科300人。
第十一条 办学特点:宁夏医学院是宁夏唯一的高等医学院校,现有28个硕士学位授予点、近30个本专科招生专业及方向。自1958年建校以来,学校秉承“德高医精”的办学理念,以“严谨、求实、团结、奋进”为校训,将深厚的历史积淀融入开放而富于创新精神的育人环境,形成了淳朴的学风和浓郁的学术氛围,在加强学生专业能力培养的同时注重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2006年10月在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中成绩优异。
学校注重对外交流和学术互访,聘请诺贝尔医学奖获得者D.Carliton Gajdusek博士、美国中华医学基金会主席Roy Schwarz博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忠诚、樊代明等国内外40余名知名学者为我校客座教授和名誉教授;并与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日本岛根大学、日本山形大学、山东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等国内外著名学府进行学术互访和学生交流培养。
学校抓住西部大开发和加快高等教育发展的良好机遇,设施一流、环境优美占地近1500亩的新校区将于新学期投入使用,学校近期以“申博创大”为目标,将继承传统,重视基础,鼓励创新,不断拓展办学的新领域,成为广大热忱于医药卫生事业学子成才的理想殿堂。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宁夏医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年度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 宁夏医学院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本科为第二批本科录取批次;专科为高职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宁夏医学院招生计划、章程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信息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六条 宁夏医学院招生录取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录取,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招生“中介”。
第十七条 我校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20%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八条 考生体检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录取时在志愿优先的基础上,优先录取高分考生,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级差原则”进行,专业志愿级差为3分。
第二十条 录取时控制线以上第一学校志愿考生满足调档比例时,不再录取第二、三志愿考生;对学校志愿调剂考生,专业志愿分配在缺额专业计划中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对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要求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宁夏医学院同意并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对考生有关加分或降分的投档政策。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的录取按国家、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文件和我校制定的相关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我校本科、高职(专科)各专业外语语种一律为英语。
第二十四条 所有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护理学专业不招收无该专业志愿的男性考生)。
第二十五条 录取时通过各院系阅档、学生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签,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录取,录取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生入学复查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各项收费由物价部门审核通过后学校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对统考成绩在生源地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线上且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考生,颁发新生奖学金(3000元/人)。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有院长特别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单项奖等多种奖项。
第三十条 学校帮助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设有“宁医附院” 、“大夏”等多项助学金,实施“绿色通道”和勤工助学等措施,确保每一位新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达到宁夏医学院毕业及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宁夏医学院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和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宁夏医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www.zs.nxmc.edu.cn
电话:0951-4083398 传真:0951-4083398
通讯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692号 宁夏医学院学生处招生办公室 邮编:750004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宁夏医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