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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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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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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2011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11-04-2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221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宁夏大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宁夏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宁夏大学(国标代码为10749)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和省部共建综合性大学。学校面向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培养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高职生在内的各类专门人才。近年来,毕业生就业率一直较高,2009年我校被教育部评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第三条 宁夏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宁夏大学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中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宁夏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专科及本科预科招生工作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宁夏大学普通本专科和本科预科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六条 宁夏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2011年宁夏大学在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等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或考试院编印的《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按照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出档比例调档。对于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即根据考生志愿顺序,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相关规定录取。

第九条 按照专业级差(级差分为1分)分配进档考生专业,即已投档到我校的考生,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顺序依次递减1分,同时综合考虑英语及所报专业相关单科成绩等因素。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可调剂到未录取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十条 为保证农、林、牧类专业考生报到率,仅录取填报有农、林、牧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如生源不足,经与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协商可降低录取分数线。

第十一条 我校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各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并按加分后的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除国防生外,各专业录取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我校只录取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十四条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国防生录取: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年龄不超过20周岁(1991年8月31日以后出生)的普通中学应届毕业生,政审合格后参加各省级军区统一组织的面试,在指定的军队医院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进行体检(与军校招生体检同时进行)。学校按国防生招生计划,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普通一本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有志愿且政审、面试、体检合格的考生中,按学校录取原则,在提前批次录取。

二、艺术类考生录取:凡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课考试且成绩合格[我校有艺术类招生计划但未单独组织考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课统考成绩为准],根据生源情况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范围内确定我校录取文化课资格线,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报考音乐学、舞蹈学专业的考生,男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女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英语成绩作为录取的参考条件。具体录取规则见《宁夏大学2011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三、体育类考生录取:凡参加各省级教育考试院组织的体育专业术科测试成绩达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术科成绩最低控制线,且文化课成绩达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文化课成绩最低控制线,按照生源所在省级招办规定的出档比例调档,我校按术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同时综合考虑考生的身体条件和专项水平。

四、高水平运动员录取:凡参加我校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合格,经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核对、公示,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即可录取;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5%的考生,由学校提出申请,经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审核、公示后予以择优录取;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证书报考我校的考生,参加我校自主进行的文化课考试且成绩合格,经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审核、公示后即可录取。

第十五条 宁夏大学将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的考生,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和其他

第十六条 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七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宝钢教育奖、华藏奖学金、孝廉奖学金和校级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丰田助学金(报考我校的考生可于6月1日至7月15日登陆网站www.solf.org申请)等多项奖助学金。

学校积极联系,创造条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新生可在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信用助学贷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由宁夏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补充,解释权归宁夏大学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条 宁夏大学招生咨询联系方式为:

联系电话:0951-2061897

监督电话:0951-2061117

招生网址:http://zs.nxu.edu.cn

电子邮箱:ndzs@nxu.edu.cn

学校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489号

邮 编:750021

学校网址:http://www.nx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