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财经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格按照教育部要求,贯彻“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录取原则,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机制,实施招生工作的“阳光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专科升本科以及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学校设有由校长、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纪委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执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负责制定相应的工作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处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招生工作。
1.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根据上级招生文件和有关规定,负责制订、修订和完善学校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
2.根据学校的发展定位,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并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负责学校的招生宣传工作;做好考生和家长的日常咨询、接待工作。
4.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录取要求,负责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5.负责录取通知书的印制和邮寄;
6.负责招生录取工作的数据统计、分析、研究和材料整理工作,做好招生工作总结。
7.完成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检委负责招生期间全过程、全方位监督、检查,受理考生和家长投诉意见,依据相关规定对行为违规考生和工作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根据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招生办公室初步拟定招生计划人数,经学校审批后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九条 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当年我区普通高等教育招生总计划分配、下达各学校招生计划。学校招生办公室将我校招生计划通知各学院,由各学院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拟定本学院的招生专业及分专业计划。招生办公室根据各专业招生就业及资源配置等情况,对各学院的分专业计划进行汇总并作适当调整,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四章 新生录取
第十条 参加录取工作的人员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要求政策水平高、作风严谨、具有一定招生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录取工作人员需认真学习上级部门下发的有关高校招生工作文件以及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熟悉招生工作纪律,了解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录取批次及分数线等信息。
第十二条 录取工作人员应全面细致地审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提供的考生的全部材料,包括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及考试诚信记录等,并及时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考生投档情况。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时间要求,保证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对不予录取的考生档案应及时退档,退档理由要充分,确保为考生提供清晰的录取轨迹信息。
第十四条 录取与专业安排需坚持的基本原则:
1.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本招生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结合考生成绩择优录取。
2.学校录取工作全部采用网上远程录取的方式。
3.提档比例按照有关省(市、自治区)规定执行。
4.对于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属地化管理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录取和专业安排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
5.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招生章程必须事先明确招生条件、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录取程序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录取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招生章程中对考生和社会做出的各项承诺,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
第十六条 认真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计划管理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和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录取工作人员纪律要求:
1、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2、录取工作要坚持原则,不准随意降低录取标准,不准随意退档高分考生而录取低分考生,不准随意调整考生的专业志愿。
3、录取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准参与任何中介组织或个人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以任何理由收取以招生录取为名的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
第十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要对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协助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维护招生纪律,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章 新生入学通知书的发放
第二十条 新生录取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打印、邮寄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要注明准考证号、学号及录取专业;录取通知书的收信人地址、姓名及邮政编码应确保准确无误;录取通知书严禁交给他人捎带;不得随意扣留考生的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须知》内容需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随同录取通知书一并邮寄。
第二十二条 新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及时打印各学院、各专业新生名册,并分送各学院及相关部门,以便各单位做好入学前的准备工作。
第七章 新生资格审查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一年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