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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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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海南医学院

普通本科丨医药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898-66895588,0898-66893610

官方网址:http://www.hainmc.edu.cn/ http://www.hainmc.edu.cn/zsw/bzkz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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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

时间: 2021-05-18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122 收藏



为鼓励大学生积极履行国家义务,献身国防事业,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根据《宪法》、《兵役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军委、教育部、省市征兵办及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学籍与调转专业

(一)我校高考新生从原籍应征入伍,按规定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

1、凭《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入伍地县级征兵办领取《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填写盖章,统一由其班级辅导员到教务处考务与学籍管理科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2、退役后两年内持《录取通知书》《退役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到学校武装部登记备案,到教务处考务与学籍管理科办理入学手续,到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二)在校生从学校应征入伍,按规定保留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复学。

1、经学校武装部登记审核,填写《海南医学院在校生入伍登记表》,由学校武装部统一报教务处考务与学籍管理科办理保留学籍。

2、退役后两年内持《退役通知书》到学校武装部登记备案,到教务处考务与学籍管理科办理复学手续,到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三)其他

1、因特殊情况延迟入学,本人应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退役两年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2、入伍新生重新参加高考或考研被其他院校录取的视为自动放弃我校入学资格。

3、新兵复检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服役被退回,学校准其复学并办理相关手续。

4、服兵役期间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入伍学生,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不予复学。

(四)调转专业

1、退役大一、大二学生可申请免试调转相关专业;如申请第一志愿名额已满,由学校安排转入第二、三志愿专业,其它条件需符合学校转专业的有关规定;若原学专业已被撤销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

2、退役复学申请调转专业,按《海南医学院本科转专业管理规定》(海医学[2017]244号)第十条,不受第三、第四条和第八条限制办理。

二、应征入伍学校优惠政策

凡从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学生,学校给予以下奖励:

(一)退役复学可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及形势与政策课程,其课程总评成绩按85分予以登记。

(二)入伍当学期及前一学期(第一时间段),及退役复学第一学年(第二时间段),若有课程修读不及格(包括重修),可申请在原取得的课程总评成绩基础上加10分,各时间段最多不能超过三门;如在此基础上仍有课程不及格且因为入伍错过补考的,退役复学后经本人提出申请可安排补考。

(三)入伍前已完成学习任务量80%(或以上)的课程,因入伍未参加课程考试的,由课程所属教研室根据其平时学习情况给予该课程成绩评定,并录入成绩。

(四)退役学生被评为“四有”优秀士兵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奖励3学分,可计入公共选修课学分或者第二课堂学分。

(五)符合毕业条件应届毕业生服满两年(获“四有”优秀士兵以上表彰的可不受此限)兵役后,其学位授予不与外语水平挂钩,本人可向学校教务处书面申请办理学位相关手续。

(六)除享受政府各项奖励金、优抚金外,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金应届毕业生7000元/人、在校生5000元/人,一次性减免住宿费补助金3000元/人。

(七)在服兵役期间,获“四有”优秀士兵表彰者奖励5000元,三等功获得者奖励1.5万元,二等功获得者奖励2万元,一等功获得者奖励2.5万元,荣誉称号获得者奖励3万元;因公致残并领取等级残疾证、有学习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复学后学校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整。

三、升学与就业服务

(一)升学

1、本科毕业退役学生享受国家“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报考本校硕士研究生,按规定优先录取。

2、专科毕业升本科执行招生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从2022年起,专科学历学生参军退役并完成专科学业后,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成人本科。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者,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3、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琼征联[2020]2号)文件规定,在海南省应征入伍的被评为““四有”优秀士兵”两次(含)以上,取得毕业证书,在完成专科(高职)学业后(一般在每年的4月份),由学校将其学业情况、获奖情况及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和省征兵办公室,经省教育厅和省征兵办公室核准后,符合当年专科(高职)升本科招生专业录取条件的,由省教育厅和省考试局协调安排到相应专业的本科学校,为学生办理免试专升本录取手续。

4、学生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学生,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条件的,可以申请免试(初试)就读硕士研究生。

(二)就业服务

1、应届毕业生退役一年内,视同当年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申请改派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2、退役学生可参加学校各类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四、征兵工作奖惩措施

学校依据当年度征兵工作实效,对征兵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奖励。海口市人民政府发放征兵征集工作经费每生3000元由学生工作处统筹安排。对当年度征兵工作推行不力、任务未足额完成的单位及个人,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

五、落实国家教育资助

(一)入伍学生在校期间缴纳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复学后实行学费减免,由政府补偿后代扣代缴。补偿或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三)资助期限: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四)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家庭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六、落实海南省政府奖励

(一)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发放。

(二)在服兵役期间,荣获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三等功、“四有”优秀士兵奖励的,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年度优待金标准的50%、20%、10%增发优待金。对到西藏、新疆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不低于当地义务兵优待标准的2倍发放优待金。

(三)对参军入伍高校大学生(含高校新生)发放一次性奖励金5000元,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担负。

(四)积极鼓励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自主创业。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自主创业的,每人可申请额度不高于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属于应届毕业生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每人可申请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职业培训的,每人可申请800元至2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在用人单位就业见习的,每人在见习期间可申请每月不超过800元的就业见习补贴。

(五)海南籍或入伍地为海南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报考公务员,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政法干警专项招录、基层专职武装干部招录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确定一定比例职位面向海南籍或入伍地为海南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定向招考。国有企业招聘安排15%,用于定向招聘海南籍或入伍地为海南的退役大学生士兵。

(六)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琼征联[2020]2号)文件规定,上半年征集的毕业班学生,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班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可申请提前毕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高职(专科)毕业班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学习取得毕业规定所需学分、仅需再完成毕业实习即可申请提前毕业,应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七)非医学门类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入伍者,服兵役第二年由服役部队或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出具在部队表现情况可认定为毕业实习成绩,其他要求(毕业论文等)达到毕业条件的可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可颁发学位证书。

七、学校优惠政策只适用于从学校所在地入伍学生,海南省优惠政策只适用于海南省应征地入伍学生,学校有关学生应征入伍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海南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政策。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海南医学院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海医学〔2020〕107号)终止执行。

九、本办法中涉及国家和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如国家和有关部门另有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由学校人民武装部、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