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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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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师范学院 2023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录取实施方案

时间: 2023-06-0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633 收藏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促就业”工作部署,大力培养复合型人才,缓解就业压力,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做好2023年度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和《2023年河南省普通高校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实施办法》(教高〔2023〕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第二学士学位的报名、资格审核、考试及录取工作纳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相关学院具体实施。

二、招生专业

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汉语言文学等四个专业。学校2023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最终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为准。

三、招生对象及报名条件

(一)第二学士学位主要招收我校当年普通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以及近三年我校普通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目前未就业的往届生。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报考。

(二)学生可报考与原本科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或与原本科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但不属于同一本科专业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本科专业类可登录教育部网站(www.moe.gov.cn),搜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2版)”进行查询。

四、报名办法

采用考生在原毕业学院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报名工作。

(一)报名时间

2023年6月1日——6月10日

(二)报名材料

1.考生本人手写签名的《2023年周口师范学院第二学位报名表》扫描件。

2.考生第一学士学位证书及本科毕业证电子版。

3.应届本科毕业生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往届生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考生本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上述材料均为JPG图片格式,并以“姓名+报考专业”文件夹命名,打包压缩交至各学院。

(三)审核报名资格

报名截止后,各学院组织人员于6月10日前完成报名资格集中审核,并把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名单报招生就业处。招生就业处在周口师范学院招生信息网公示两日。

五、考评与录取办法

(一)招生专业所在学院对初审通过考生进行考评,可根据在校期间学业成绩等情况灵活制定考评办法。6月12日后一周内进行考评。考评地点由招生专业所在学院通知考生。

(二)各招生专业所在学院在完成考评后,于6月20日前将考评成绩及拟录取考生信息电子版(excel格式,含高校名称、考生姓名、身份证号字段)报招生就业处进行审核汇总,按上级通知与6月30日组织考生到高校属地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完成第二学士学位信息采集工作。

(三)录取办法

根据考生成绩及招生计划数择优录取。未被所报专业录取的考生,服从调剂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调剂到其它相近或相似专业。拟录取名单将在周口师范学院招生信息网站上公示5日,无异议者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录取,发放录取通知书。

六、新生报到

(一)第二学士学位录取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报到。

(二)新生报到后将进行入学资格初审、复查,不属实者将取消入学资格。若因兼有其他高等教育在读学籍而无法在学信网注册学籍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三)新生报到后学校将统一组织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七、收费标准

(一)报名和考评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与2023年普通高考录取专业本科生相同。

八、教育教学与学生待遇

(一)通过第二学士学位录取的学生,学制两年,属于全日制普通学生,纳入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系统,按照学校本科生相关管理规定管理。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申请转专业。

(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教学按照学校制定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进行修读。凡在修业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达到毕业和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不实行留级制度,发放结业证书。学生如中途退学具体程序按《周口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三)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现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管理办法颁发。毕业证书上注明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学习时间等内容,学位证书上明确标识“第二学士学位”字样。

(四)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按毕业当年相关规定办理就业手续。

(五)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享受与普通本科生相同的资助政策。

九、监督保障机制

(一)学校将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和本方案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录取工作,做到招生办法公开、选拔方法公平、录取结果公示。

(二)学校监察部门对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全程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

(三)考生须对报名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取消其报名资格,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上级有关部门依规处理。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