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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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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医药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373-3029485

官方网址:http://www.xxmu.edu.cn/ http://zjc.xxmu.edu.cn/zsx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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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医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5-05-2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427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阳光工程”,认真做好2015年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新乡医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新乡医学院,国标代码10472。

  第五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举办,以医学为主,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教育学、法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省属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六条 学校位于太行山麓、黄河之滨的牧野名城-河南省新乡市,占地1868亩,建筑面积96万平方米。学校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设施齐全,实验设备先进,校园环境优美,具有优良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七条 学校文化底蕴深厚,历史悠久,其渊源可追溯到1896年英国牧师劳海德先生在古城卫辉府开办的西医诊所,1903年扩建为“博济医院”。1920年医院再次扩建后更名为“惠民医院”。1922年加拿大人维特立夫先生创办“惠民医院”护士学校,招收四年制护理专业学生并由中华护理学会(1923年更名为“中华护士会”)颁发文凭,成为学校教育教学史的开端。后几经易名,于1982年升格为本科院校,定名为“新乡医学院”。1998年6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成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06年,顺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并获得优秀。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招生录取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新乡医学院教务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对于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学校按考生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则从考生第二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依次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被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录取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我校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除录取”。

  第十二条 只招收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无加试要求。

  第十三条 对国家和各省(区、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认可,对加降分考生按实际投档成绩处理。

  第十四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国家相关规定,不招收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和“不宜就读专业”疾病的考生。

  第十五条 录取结束后,学校及时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供考生查询。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文史类专业学费3400元/生·年,理工类专业学费3700元/生·年,医学类专业学费45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学费14000元/生·年,本科国际通识教育类专业学费16000元/生·年。

  第十七条 住宿费根据国家审批标准和宿舍条件按600~1000元/生·年收取。

  第六章 学生资助及其他

  第十八条 学校提供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平均3000元/生·年)及校内奖学金等项目,同时为家庭困难的新生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等资助项目。

  第十九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请考生和家长不要轻信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的非法招生行为。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教育厅批准后生效,解释权归新乡医学院教务处。

  联系单位: 新乡医学院教务处

  联系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601号

  邮政编码:453003

  电话:0373-3029485,3029247,3029248 传真:0373-303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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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ail:zsbgs@xxm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