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及各省(区、市)颁布的有关当年度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专业录取的要求。录取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以新生在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如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投档比例按各省级招生办规定执行。 第四条 录取办法 (一)不设专业级差,依据高考成绩作为专业录取的基本依据。将同一志愿的考生按“分数优先,后单科比较”的原则分配专业,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按该省(区、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分数优先,后单科比较”指:高考成绩相同的同一志愿多个考生报考同一专业时,按外语、数学、语文的顺序比较单科成绩,择优录取所报专业。 (三)江苏省按“分数优先,后单科比较、再等级”的原则录取,必测科目等级均须达到C级,选测科目等级要求BC级;内蒙古考生按“专业志愿清”的规则录取。 (四)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高考成绩相同时,按第四条(二)的要求进行专业录取。 (五)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区、市)招生办的规定进行投档,专业录取时以实际高考成绩为准。高考成绩相同时,按第四条(二)的要求进行专业录取 (六)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如服从调剂,在对能够满足所报专业的各志愿考生进行录取完毕后,再对服从调剂考生依据高考成绩择优调剂到相应专业。如不服从调剂或因高考成绩低无法满足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七)护理学专业不录取未填报专业志愿而服从志愿调剂的男考生。 (八)黑龙江省提前批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招收临床医学专业。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是由国家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为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及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定向培养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招收黑龙江省内二批分数线上的农村籍考生,学生录取后、获得录取通知书前,需要分别与培养学校和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称省卫计委)指定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即超出定岗单位所在县培养计划的考生须服从省卫计委统一调剂),承诺毕业后到相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 (九)专升本考试由黑龙江省教育厅与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对接专业目录,学校制定分专业招生计划,实行平行志愿投档。 (十)专业录取时,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所填报专业志愿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但服从调剂的考生,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调剂;所填报专业志愿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且不服从调剂的,不予录取,做退档处理。 第五条 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六条 按各省(区、市)规定的退档原因执行。 第七条 学校各专业考生均按所录取的专业报到,入学后除身体健康或其他特殊原因外,不再进行专业调整。 第八条 学校按不高于当年度总计划的1%规模设置预留计划,预留计划用于平行志愿投档比例或解决最低分同分考生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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