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守则-哈尔滨学院 - 招生就业处
一、严格执行教育部“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按照公开透明的招生录取工作机制开展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自觉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杜绝招生工作中的腐败现象。
二、认真学习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学校的招生政策与相关规定,规定,熟练掌握录取工作程序、录取办法和录取要求,严格按原则、程序履行职责。
三、服从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教育部及我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不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不随意在省际调整招生计划。遇到特殊情况、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汇报,不可自作主张,随意处理。所有招生录取重大事项须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议事研究决定。
四、增强全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团结,互相配合,做好横向间协调配合和衔接工作,注重效率,做好考生、家长来信来访和咨询服务工作。
五、遵守安全保密制度,妥善保管相关文件、资料和档案,属保密范畴的内容应严格保守机密,不得泄露。
六、招生录取期间办公场地及录取现场采取封闭式管理,与录取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擅自进入录取现场,录取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尽职尽责,坚守工作岗位,不得随意脱岗、串岗,自觉维护录取现场的工作秩序,不得随意出入录取现场。
七、不准以任何理由索取、代领和扣压考生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的发放应在得到省级招生录取结束确认后进行,录取通知书必须从录取系统打印邮寄地址并直接通过EMS邮政快递邮寄。
八、自觉接受各级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与检查,维护招生场所的正常工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