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院校对比

湖北工程学院

收藏

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712-2345651,0712-2345652,0712-2345653

官方网址:http://www.hbeu.cn/ http://zs.hbeu.cn/

立志愿官方咨询群: 加入家长交流互助群

湖北工程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5-06-2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702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湖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工程学院。学校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272号 (邮政编码:432000)。

第三条 学校是办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院校,主办单位为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四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期限内修完规定课程,达到规定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湖北工程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湖北工程工程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委员;纪委书记、分管招生工作、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在校学生代表、校友代表及孝感市教育局代表担任委员。

第六条 招生就业工作处是组织和实施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规定;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向招生委员会提交招生计划、分专业计划、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草案;开展招生宣传;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学校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学校成立由监察处长任组长的招生监察工作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的110%以内。

第十条 在非平行志愿省(市、区),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报考考生。

第十一条对于按照教育部及各省(市、区)确定的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学校认可其加分。

第十二条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同等条件下各专业以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学校所有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艺术专业的录取按照专业成绩占60%、文化成绩占40%折合后的综合成绩排序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我校组织了校考的省(市、区)专业成绩采用校考成绩,没有组织校考的省(市、区)录取时采用生源所在省(市、区)艺术类统考成绩。

若生源所在省(市、区)对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有明确规定的,按生源所在省(市、区)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外国语专业只招收本专业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大学外语原则上安排英语授课。

第十六条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十七条 学费、住宿费按照物价部门审定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为了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以“奖、助、贷、勤、补”为主要内容的奖励与资助工作体系,详细信息见招生简章或访问学校网站。

第十九条 招生咨询。

咨询部门:招生就业工作处

咨询电话:0712-2345651,2345652,2345653,2345654

学校网址:http://www.hbeu.cn

招生监督电话:0712-2345281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学校招生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由湖北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北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