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医药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2010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行为,贯彻“依法治招”的精神,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招生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本章程规定的招生对象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
第二章学校及办学方式
第四条学校名称: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标代码:10507;上级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
第五条学校办学地点在湖北省武汉市。现有三个校区:主校区位于洪山区黄家湖西路一号,昙华林校区位于武昌区昙华林特1号,紫阳校区位于武昌区紫阳路275号。
第六条办学性质及培养层次:学校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医药院校,拥有医、理、工、管、文等多个学科门类;办学层次齐全,包括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并对一些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教育厅的招生政策,具体负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27-6889029768890299
邮件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黄家湖西路一号,邮政编码:430065。
学校网址:www.hbtcm.net或www.hbtcm.edu.cn
第四章招生条件
第九条学校录取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严格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条医药类各专业均不录取上肢残疾、色弱、色盲、嗅觉迟钝或丧失、近视镜片度数大于500度的考生。
第十一条学校各专业的公共课程均为大学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二条护理类专业男女生不限,男生只招收有志愿的考生,女生身高在1.6米以下者慎报,男生在1.7米以下者慎报。
第十三条艺术和体育特长生的专业水平测试必须合格,高考文化成绩应达到考生所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考生高考成绩必须达到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各科成绩应当均衡。依据招生计划数和第一志愿报考考生数,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调档比例控制在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五条严格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不足时才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考生排序成绩总分相同时,则按统考科目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统考科目成绩总分仍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理工类为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符合条件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以加分或降分后的分数排序,再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六条进档考生专业安排的原则是志愿优先的原则:按考生报考专业的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再依次安排第二志愿,直至专业计划完成。
第十七条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其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不录取未填报我校志愿又不服从院校调剂的考生。
第十九条行业定向或山区定向考生的录取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政策规定。
第六章新生入学
第二十条新生须在规定时间持本人入学通知书和准考证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到者,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书本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奖贷学金、助学金制度
第二十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对学生的德智体等进行综合测评,获奖面为30%,一、二、三等奖学金的奖金额度分别为1200元/年、1000元/年、600元/年。
第二十四条新生奖学金: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高考文化成绩在600分以上的湖北考生,入学后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奖金额度为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励的额度为5000元/年。
第二十六条国家助学金和湖北省政府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刻苦、遵纪守法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或湖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奖金额度分别为一等助学金3000元/年,二等助学金2000元/年,三等助学金1000元/年;湖北省政府奖学金额度为2000元/年。
第二十七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到当地市(县、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其它帮困措施:为了帮助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定期发放一定的钱物给予资助。学校还设立了若干个勤工助学岗位,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俭学的机会;对父母双亡或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且无经济来源者,视学生家庭的经济情况酌情缓交学费。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