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简称“八一农大”;英文名称为Heilongjiang Bay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缩写为HBAU。国标代码:10223。学校法定住所地为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风路5号。
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隶属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五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学历教育,积极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学校依法依规颁发学业证书、学历证书,依照国家学位制度,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招生工作管理,学校成立了招生委员会,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确定年度招生规模,审定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协调解决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对于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个人,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 计划及录取
第八条 学校2021年面向全国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学校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学校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及近年计划执行情况,合理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省级招生办、学校招生官网等渠道和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的原则进行录取。
(一)学校各专业录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飞行技术专业按《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执行。
(二)学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三)录取时,学校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关于照顾分数的相关政策,对普通类批次的进档考生(内蒙古自治区考生除外)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基准,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分配,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在已调档考生中,优先满足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当投档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当基准成绩相同时,首先录取享有照顾政策的考生,其次参考相关高考科目成绩进行专业录取(理工类专业按数学、外语、理科综合和语文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排序,文史类专业按语文、外语、文科综合和数学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排序。如以上评价标准相同,则参考考生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四)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序录取。
(五)英语、飞行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和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只招英语考生。飞行技术专业录取标准以民航局当年规定为准。
(六)我校不设预留计划,录取时不限制男女考生比例。
第十条 招生录取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照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考生也可通过我校本科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haosheng.byau.edu.cn/)、手机网站、微信公众号(八一农大本科招生)公布的有关招生信息和各省录取结果查询,也可拨打学校招生咨询电话进行咨询(0459-6819043);纪检监督电话:0459-6819052。
第十二条 学校自2014年开始实行按类招生,实施宽口径培养,即新生入学时在专业大类内不分专业,在完成大类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自身的专业发展目标、兴趣特长和相关专业成绩等,参加本专业大类的分流工作,分流后正式进入本专业大类中的某个专业学习。具体实施办法按照《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实施方案》执行。
具体按类招生类别、分流专业及收费办法详见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下发的2021年普通高校本科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动物医学专业学制五年,其他专业(类)学制四年。
第十四条 学校开设“王震创新人才培养班”,包括农学(创新人才培养班)、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创新人才培养班)、动物医学(创新人才培养班)、食品科学与工程(创新人才培养班)、会计学(创新人才培养班)5个专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王震创新人才培养班”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费标准及奖助学金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复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六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王震奖励基金、综合奖学金、爱农就业奖学金、企业冠名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具体评审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可协助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并通过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项目对其进行资助。
第五章 学历证书
第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劳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高考咨询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
第二十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有关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按《入学须知》要求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入学复查工作。复查不符合者,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