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院校对比

湖南工业大学

收藏

普通本科丨理工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731-22183311,0731-22183355

官方网址:http://www.hut.edu.cn/ http://zsb.hut.edu.cn

立志愿官方咨询群: 加入家长交流互助群

湖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招生章程

时间: 2018-06-08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288 收藏

湖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以及《湖南工业大学章程》,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南工业大学,英语译名:Hu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国标代码为11535;办学类型:公办;学校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西路。

第三条 学校主管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共建的综合性大学,座落在国家“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湖南省株洲市,具有60年办学历史,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由株洲工学院升格为湖南工业大学,2008年被教育部评定为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2009年获得外国留学生招收资格,2013年获“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招生权

第四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制度,严格执行教育部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地方专项计划、内地新疆高中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校专科招生的主要对象为:普通高考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副校长、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七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合署办公,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行使其职能,以下统称招就处),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招就处为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研究;做好社会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招生事业计划、编制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色、专业内涵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负责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组织和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为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监察和督导,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考试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考试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就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拟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或校务会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条 招就处根据湖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依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或校务会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一条 招就处将教育厅批复的生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选拔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考试和录取等工作。

第十三条 招生工作人员均须参加招就处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学习和技术培训,须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参加招生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并报考我校。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坚决贯彻执行教育部的招生工作“六不准”和其他相关规定,“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录取工作中尚未决定或公示的事项。

第六章 入学考核与考试

第十六条 除教育部明确规定外,所有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七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组织对相关省(市、自治区)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测试,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八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组织对高水平运动员专业考生和保送生的面试(考核)或水平测试。

第七章 招生规则

第十九条 湖南工业大学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高水平运动员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提供。

第二十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录取额未满,根据所剩余的专业计划招收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我校部分专业试行大类招生,具体以当年的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二条 录取过程中普通类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优先”的办法予以录取(江苏省考生的选考科目要求执行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最低要求,录取时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予以录取)。文史类各专业,同等条件下语文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语文成绩相同,英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英语成绩相同,数学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工类各专业,同等条件下数学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数学成绩相同,英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英语成绩相同,语文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调剂考生的优先级低于其他考生),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接收有志愿考生,不招收调剂考生。

第二十三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合格证。文化考试合格线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划定。艺术类考生的录取遵循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数学考试成绩计入总分,具体录取原则参看当年招生简章。我校未组织专业测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测试成绩暂以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组织的统考成绩为准,其录取原则执行当地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原则。

第二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运动水平和文化成绩应达到国家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基本条件,其运动水平还需经学校测试,并达到我校的要求。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方法为考生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最低控制线,按体育专项测试分数排名录取(田径按项目、篮球按位置),专项测试分数排名并列时文化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有统一要求,我校执行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原则。体育类专业录取方法为考生体育专项测试成绩达到最低控制线,按文化考试成绩排名录取,排名并列时体育专项测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有统一要求,我校执行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原则。运动训练专业录取方法参看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五条 除在招生计划中有特别注明要求的以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确定的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作为录取依据。同等条件下,我校确定的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校确定的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对于享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种加分投档优惠政策的考生,在文化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在招生计划中有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 保送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进行不同形式的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一条 学校遵循属地原则,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为我校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学生的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为了确保每一个诚信而勤奋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经过多年的实践,学校建立了包括奖、贷、助、勤、补、免、缓等七位一体的奖励与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四条 湖南工业大学本专科招生咨询电话:0731-22183311、22183355,本专科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b.hut.edu.cn,电子信箱:zsb@hut.edu.cn,纪检监察举报投诉电话:0731-22183091。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湖南工业大学将制定相应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就处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