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筑工程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吉林建筑工程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吉林建筑工程学院,成立于1956年,国有公办,隶属于吉林省教育厅,为吉林省重点建设的以“土建”为特色的普通高等院校。现设有研究生、普通本科、高职和成人教育等。校址位于长春市红旗街1129号,新建校区位于长春市新城大街5088号。
第三条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共有33个本科专业、4个高职专业,面向全国27个省(区、市)招生。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全日制本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五条 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体检合格的前提下,按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其他志愿线上考生。
第六条 我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考生当地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七条 对于进档考生,在尊重考生志愿(专业级差为5分)的前提下,高分优先;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能录取,服从调剂者调剂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第八条 考生志愿和总分相同时,报考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的考生和文史类考生英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工类考生数学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九条 建筑学、城市规划、艺术设计、美术学、景观学等专业,色盲、色弱限报。
第十条 录取到建筑学、城市规划、景观学专业的考生,必须具备一定绘画基础,入校后须加试徒手画,加试不合格者将转入其他专业。
第十一条 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黑龙江、湖北、山东、江苏、辽宁、湖南六省艺术类考生须持有我校艺术加试合格证方可报考我校;吉林省招美术统考成绩合格考生。
2.录取时艺术设计专业按投档考生的总分(总分=专业课成绩+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多名考生总分相同,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再次相同 ,素描成绩高者优先);美术学专业录取时按考生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分数相同时素描成绩高者优先。
第十二条 我校在吉林、黑龙江、辽宁、内蒙古四省、区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专业均为工程管理(理工类)专业,预科一年。
第十三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学费标准
第十四条 我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教育部下发给各省(区、市)招生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 各专业收费标准按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制订的[2000]68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入学
第十六条 我校确定的录取名单经考生所在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 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按期报到入学。对未经学校招生办批准而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将对新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知识、身体状况等方面进行审查,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学生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者颁发吉林建筑工程学院毕业证,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本科、高职招生的唯一职能部门为吉林建筑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红旗街1129号,邮编:130021,联系电话:(0431)85935093、85935214,传真电话:(0431)85930154;学校网址:http://www.jliae.edu.cn.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吉林建筑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