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程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工程学院
国标代码:11437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本科、专科
第四条 学校湖西校区(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395号
湖东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3066号
第二章学历证书颁发
第五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专科、高职)毕业生由长春工程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三章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校按照吉林省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个专业的具体收费标准见2018年招生专业设置表。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我校按照《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要求,建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八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有完善的奖学金机制和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我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了学生基金、校内奖学金、十余项校友奖(助)学金,主要用于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等资助政策。
第九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应当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说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第十条 其他
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此《简介》每年统一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每名新生手中。
第五章录取说明
第十一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物联网工程、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计算机网络技术、数字媒体应用技术、电子商务专业,宜英语考生报考;能源与动力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宜英语或俄语考生报考;其它专业可不受外语语种限制。
第十二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我校资源勘查工程专业宜男生报考,其它各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主管部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一、普通类
1.录取分数:严格执行有关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本科、专科(含高职)录取分数线。
2.调档比例: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0%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则根据其规定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择优录取考生。
3. 院校志愿: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市),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其他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按照该省(区、市)政策调阅考生档案。
4. 专业分配和专业级差:安排专业时(内蒙古自治区、浙江考生除外),按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采取“专业级差”方式依次录取。
(1)专业级差:在同一院校志愿中,专业第一志愿至专业第六志愿的级差依次为3分、2分、1分、1分、1分。专业第一志愿未能满足的考生,总分减去专业志愿级差后,专业第二志愿可与专业第一志愿的其他考生同时排序,依此类推。在级差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数学、理(文)科综合、外语的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分数高者。
(2)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执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
(3)浙江省:对实行高考科目改革的浙江省,各项基本要求均按照浙江省文件规定执行。
(4)江苏省:根据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报考我校普通本科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为选测科目最低须达到2B,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办法安排专业。即对进档考生按专业级差成绩排序,当级差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高的考生,如等级相同,则按顺序查看数学、语文的成绩。
(5)专业调剂和退档:在安排完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后,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行专业调剂,直至录取额满;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或无法调剂时,做退档处理。
5.对考生加分或减分、降分投档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按考生所在省(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6.报考建筑学和城乡规划专业的考生需要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新生入学后将复试素描,不合格者,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将理科考生调整至土建类其他专业、文科考生调整至市场营销或工商管理专业。
7.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只录取有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若专业服从调剂的,可在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之间进行调剂;未报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不调剂到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二、艺术类
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须校考和省统考均合格(我校不组织校考的省份须省统考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录取控制线。安排专业时,按综合分、采取“专业级差”的方式。专业志愿级差顺序为3分、2分、1分;如综合分相同,按高考文化课中数学、理(文)科综合、外语的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分数高者;录取时文化课单科成绩不设最低控制线。如果考生所在省在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外有特殊要求,我校按其规定实施。
综合分算法:
(1)校考:河北省、山东省、山西省、黑龙江省、江苏省考生采用美术校考成绩,综合分=(美术校考成绩×60%)+(高考文化课成绩×40%);
(2)统考:吉林省、辽宁省考生采用各省美术类统考成绩,吉林省综合分算法:综合分=高考文化课成绩×60%+美术类统考成绩,辽宁省综合分算法:综合分=高考文化课成绩/2+美术类统考成绩。
三、高水平运动员
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经学校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合格,符合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求并审核确认,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的考生,按教育部和各省有关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的规定录取。
第十五条 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生入学后,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cit.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395号
邮政编码:130012
联系电话:(0431)85947183、85711299
联系人:长春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及各省招生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