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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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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理工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431-80578555,0431-80578299

官方网址:http://www.ccit.edu.cn http://zsb.cci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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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程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0-04-22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619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高考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长春工程学院。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我校现有2个校区,湖西校区(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395号)、湖东校区(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3066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校继承“面向全国招生、全国就业”的传统,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我校共有本科专业36个,专科(含高职)专业15个。2010年招生的本科专业34个,专科(含高职)专业9个。

  第六条 2010年我校招生计划3900人,其中本科2900人,专科(含高职)1000人。

  第七条 在有关省(区、市)招生人数,详见教育部审定的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生源计划。

  第三章 招生说明

  第八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报考英语、计算机类、软件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及国防生专业的考生,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可不受外语语种限制。

  第九条 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我校资源勘查工程专业只招收男生。国防生专业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对男生、女生有人数要求。其它专业对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条 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执行教育部等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03年修订)。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1.严格执行有关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本、专科录取分数线。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满分150分的不低于100分,满分120分的不低于80分。

  2.为保证新生的总体素质,录取时,按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05%~120%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考生。

  3.顺序志愿投档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平行志愿投档时,如情况相同,优先录取我校志愿在先的考生。

  4.安排专业时,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有关专业限制的条件,采取专业级差的方式安排专业。在同一院校志愿中,如果考生所在省(市、区)只允许考生填报4个专业志愿,专业志愿级差顺序为3分、2分、1分;如果考生所在省(市、区)允许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多余4个,则多出部分的专业级差为1分。专业第一志愿未能满足的考生,总分减去专业志愿级差后,专业二志愿可与专业第一志愿的其他考生同时排序,依此类推。在级差成绩并列的情况下,同一院校志愿投档时,按顺序查看数学、理(文)科综合的成绩,优先满足高分者;对于江苏省考生优先满足选修测试成绩(等级)高者,如选修测试成绩(等级)相同,则按顺序查看数学、语文的成绩。顺序志愿投档后,平行志愿投档时,优先满足院校志愿在先者;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或无法调剂时,做退档处理。

  5.同等条件下,地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艺尖子、体育尖子、科技发明等获奖者优先录取。此外,符合教育部政策加分的考生,我校承认经省级招生部门批准的加分,录取时执行本条第2、3、4款的规定。

  6.报考建筑学专业的考生需要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如果考生所在省(市、区)组织徒手画考试,要求参加此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该专业的新生开学后将复试美术,不合格者,不再征求考生意见,学校统一将理科考生调整至土建类其他专业,文科考生调整至市场营销专业。

  7.填报艺术设计(工业产品设计方向、环境艺术设计方向、公共艺术设计方向)、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的吉林省考生必须取得《吉林省2010年普通高校美术类专业省统考合格证》,其他省份的考生必须取得我校签发的《长春工程学院2010年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否则,不予录取。

  8.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录取控制线和我校规定的分数线后,按照综合分数[(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60%)+(文化课总成绩×4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级差按我校普通类专业规定执行。如综合分数相同,优先录取素描成绩高者。专业考试成绩在所在省考生中特别优秀的,优先录取。文化课单科成绩均不设最低控制线,考生数学成绩计入总分。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在我校录取原则外有特殊要求的,我校按其规定实施。

  9.高考成绩超过所在省重点(一本)分数线上10分(含10分)的考生,新生报到开始的三天内,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重新选择专业。

  10.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选拔培养军队后备干部(国防生)的录取原则按总政治部和教育部规定执行。

  11. 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cit.edu.cn

  电子信箱:ccitzsb@ccit.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395号

  邮政编码:130012

  联系电话:(0431)85947183、85711299

  查询电话:(0431)85717025(查询录取结果和艺术类专业加试成绩)

  第四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十三条 学生学习期满,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由长春工程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科或高职毕业证书。

  第五章 学位授予

  第十四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达到学校规定标准的本科生,由我校授予相应的学位。我校与英国西苏格兰大学合作举办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和土木工程专业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被该项目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时在我校注册,建立学籍档案。学习结束后,达到项目规定的学业标准,将获得我校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经英方考核合格的,颁发西苏格兰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学生学习期间,经英方考核合格的,可以赴西苏格兰大学学习并建立学籍,达到英方学业标准的,获得英方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同时,经我校考核合格,颁发我校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资源勘查工程专业、勘查技术与工程专业、测绘工程专业、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应用化学专业、地质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土木工程专业、宝石及材料工艺学专业、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专业、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农业水利工程专业、给水排水工程专业、环境工程专业、水文与水资源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工商管理专业、工程造价专业、财务管理专业、房地产经营管理专业、工程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热能与动力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自动化专业、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建筑电气与智能化专业、机械电子工程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建筑学专业、艺术设计(工业产品设计方向、环境艺术设计方向、公共艺术设计方向)专业、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900元;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3000元;风能与动力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专科(含高职)专业:数控技术专业、图形图像制作专业、软件技术专业、网络系统管理专业、电子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建筑工程技术专业、水利水电建筑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700元;会计电算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发电厂及电力系统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

  第七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认真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组员,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与招生有关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为保证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学校纪检委书记任组长,纪委有关人员担任组员,对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同时,通过我校网站和电话向社会、考生公布录取结果,接受监督。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学金机制。除设有国家奖学金、宝钢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外,还积极吸纳其它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资金,设立奖学金。

  第二十条 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设有以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缓交学费、校外机构或个人资助等措施组成的相互补充、较为完善的经济资助体系。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主动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充分利用办学近60年的就业渠道,积极面向全国各类企事业及机关用人单位推荐应届毕业生。

  第二十二条 软件工程专业的本科学生采取校内和实习基地交替培养的教学方式。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长春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