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2008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阳光工程”及“依法治招”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涵盖的招生层次有:全日制本科、高职(专科);
第三条 长春工业大学是省属重点大学,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路17号。目前有二个校区,即南湖校区(长春市延安大路17号)、林园校区(长春市林园路229号)。
第四条 长春工业大学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批准的首批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之一。
第五条 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名称及种类:长春工业大学毕业证及学位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为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并培养其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经吉林教育厅批准,长春工业大学2008年招生计划共计4580人(含高职),分别在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要求的专业以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条 除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
第十一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个别招生计划量大的省份,可小于此比例,但高于100%;艺术类由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学校专业考核情况提供考生调档名单。
第十二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为保证生源质量,体现考生权益平等的原则,在第一志愿未录满的情况下,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清办法予以录取,即A、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B、对于进档考生,第一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C、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其外语高考成绩不低于100分。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对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测试,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合格证(我校使用联考成绩的省份,考生必须取得生源所在省艺术类专业联考合格证)。高考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并且外语成绩达到60分(江苏省48分),生源所在省招生办公室投档到我校后,按专业成绩与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数学)相加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外语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长春工业大学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高等学校之一,我校高水平运动员录取原则是: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7]34号)精神,严格执行《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办法》。
第十七条 根据《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办法》文件规定,我校文史类专业的选测科目为历史,理工类专业的选测科目为物理。对进档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进行排序,然后按本章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九条 长春工业大学学费标准按照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采取多种奖励办法鼓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通过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 《长春工业大学2008年招生指南》和考生录取结果查询可通过各省招生办公室提供的途径和我校咨询电话及网站查询。
咨询电话:0431-85914753 网址:http://www.ccut.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