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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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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理工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10-51688441

官方网址:https://www.bjtu.edu.cn/ https://zsw.bjt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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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6-05-27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731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及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北京交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高考招生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北京交通大学,简称为北京交大;英文名称为Beijing Jiaotong University,缩写为BJTU。学校法定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上园村3号。在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现代路69号建有北京交通大学(威海校区)。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性质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全国重点大学。高考招生包括本科和高职招生。对取得我校学籍,在学校规定学制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交通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本科毕业生,颁发北京交通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北京交通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本科招生除普通类招生外,还有学校本部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威海校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外语类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国防生、企业定向、国家专项计划、南疆计划、民族班计划、西藏内地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新疆协作计划、港澳台侨招生等。高职招生全部为普通类招生。

  第四条 2016年招生专业中,有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子信息类(中外合作办学)(通信工程)、计算机类(中外合作办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环境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环境工程)、设计学类(中外合作办学)(数字媒体艺术)等5个本科专业安排在威海校区就读(以下简称“威海校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其他本科专业均在学校本部就读。高职专业安排在北京市海淀区清河镇永泰庄(北京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党校)就读。

  本科标准学制建筑类专业为五年,其他专业为四年。高职标准学制三年。

  第五条 北京交通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北京交通大学设立由校长、分管高考招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纪委工作的校领导、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以及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纪委监察处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内容下设高水平艺术团招生工作组、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组、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组、外语类保送招生工作组,各工作组均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设招生委员会,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学院、教师、学生、校友代表组成,发挥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 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与公平,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由纪委书记、纪委监察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学校高考招生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处理高考招生相关的信访、投诉和申诉。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工作机构,设在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学校本科及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l、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起草、报批和公布学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宣传联络组,负责学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宣传和招生咨询等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5、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6、组织协调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等工作;

  7、受权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往年计划数量,本着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导向、近年来各地高考报名人数占全国报名总数比例以及考生报考情况和生源质量、各地录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人数占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全国录取总数比例、毕业生就业、特殊类招生等因素确定分省招生计划和有关专项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条 预留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本科录取平行志愿省区超过计划数提档的、符合录取要求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或投放到生源特别好、分数高的省区。高职招生无预留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未做分省编制的其他类计划用于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西藏内地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新疆协作计划等招生。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北京交通大学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投档(提档)

  学校本部和威海校区均有招生计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将分别使用独立的招生院校代码或投档单位进行录取。

  1、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的102%以内。

  2、提档和分专业均承认符合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承认的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20分。

  3、本部和威海校区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外方合作院校均为英语国家高校,外语单科高考成绩达到满分的70%以上。

  4、除国防生外,各类招生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5、在上海市各专业招生考试科目设置要求3+物理或化学。

  第十四条 录取

  1、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含教育部及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有投档校验位的省区含投档校验位)和专业志愿进行录取和分专业。

  2、一般采用专业志愿级差方式进行专业分配,第一、二专业级差为2分,第二、三专业级差为1分,以后专业级差为0分。根据投档成绩减去级差分数形成的专业投档等效基准分依次安排专业。

  出现考生专业投档等效基准分相同时参考高考实考分数、相关科目高考成绩(法学、文科试验班类(语言与传播)专业依次参考语文、英语、理综或文综、数学成绩,其他专业将依次参考数学、语文、英语、理综或文综成绩)、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

  对所有无法满足所报专业志愿但服从调剂的考生,按投档成绩(江苏省按先分数后等级)由高到低排序调剂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

  当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与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在同一投档院校代号下投档时,如考生没有填报任何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将不会被调剂到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3、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可进行志愿征集。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可进行志愿征集。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4、江苏省考生一般选测科目等级要求AB+。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所录专业。等级顺序依次为A+A+、A+A、AA、A+B+、AB+。已被我校认定的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考生须达到同样等级,方能享受我校相应优惠政策。

  5、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即投档考生按计划数1:1的数额内,按专业志愿顺序依高考总分排序录取,若有退档则顺延录取。

  6、文科试验班类(语言与传播)、软件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新能源国际班)专业原则上要求外语单科高考成绩达到满分的三分之二以上。如所在省级招生机构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语加试,报考文科试验班类(语言与传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口语加试并成绩合格。软件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新能源国际班)、设计学类以及全部高职专业入学后外语教学只设英语。建筑类专业要求考生应具备相应的美术基础。新生入学专业分流时进行美术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转入土木类(土木与环境)专业。

  7、体检标准参照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二条,设计学类以及设计学类(中外合作办学)(数字媒体艺术)专业要求无色盲。材料类(中外合作办学)(纳米材料与技术)、环境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环境工程)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到的专业,除上述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类(中外合作办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第十五条 特殊类招生

  1、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外语类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照相应的招生简章等相关规定执行。在江苏省,学校本部和威海校区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高水平艺术团认定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为AB,高水平运动队认定考生、艺术类专业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不得低于C。

  2、设计学类和设计学类(中外合作办学)(数字媒体艺术)均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分省公布招生计划。考生应取得生源地省统考(美术类)本科合格资格。

  设计学类专业录取规则按照《北京交通大学2016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相关规定执行。报考设计学类专业的考生(四川省考生除外)还须取得我校校考合格资格。录取时将本省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全部提档。当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依次接收非一志愿考生。对设计学类专业计划设置为0的省区,预留计划1人,只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录取时将全部提档考生视为同一省区。本专业所有录取考生均需参加我校7月份组织的专业复查(即三试),三试通过者发放录取通知书,不参加三试或三试不通过者,取消入学资格。

  设计学类(中外合作办学)(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外方合作院校为英语国家高校,外语单科高考成绩应达到满分的70%以上。录取时对省统考(美术类)本科合格的投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本专业录取的考生无需参加三试。

  3、国防生录取时对性别、年龄、外语语种、身体条件等有要求,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考生须参加军检和政审。军检执行《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检标准》。入学时须签订《国防生培养协议》。

  4、填报企业定向的考生应提前向定向单位了解招生专业及培养方向要求、定向就业政策及签订协议的要求,录取时须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毕业后去定向单位就业。

  5、按照国家专项计划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可迁转户口,允许学生按照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要求和程序参加转专业,与其他学生同等享受奖助学金政策。

  6、民族班计划、西藏内地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新疆协作计划是国家指令性定向培养计划,按照这些计划类型录取的考生,入学后插班学习,学生毕业后应回本省区就业。民族班计划只招少数民族考生。考生的投档成绩不得低于学校普通类专业(不含中外合作办学)提档线下40分。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六条 对经由省级招生机构审核通过并被我校确认录取的本科及高职考生,将发放由校长签发并盖有北京交通大学公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指定校区报到。

  第十七条 按艺术类专业、外语类保送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非外语类专业。按国防生、企业定向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专业。录取到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校本部校区与威海校区之间不能互转专业。威海校区不同合作方所办专业之间不能互转。转专业具体政策按入学当年《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手册》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学校本部本科各专业除艺术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外,学费标准一般为每学年5000至5500元,软件工程专业从第三学年开始学费为每学年16000元;设计学类专业每学年10000元;材料类(中外合作办学)(纳米材料与技术)专业学费在学校本部学习期间每学年48000元,在加拿大滑铁卢大学学习期间学费标准按当年度该校学费标准缴纳;机械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学费在学校本部学习期间每学年42000元,在澳大利亚卧龙岗大学(又名伍伦贡大学)学习期间的费用按照对方标准收取;校本部2个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在外方学习期间保留我校学籍,每年按照国内同级理工科在校生学费标准的一半缴纳学费。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国内每学年为750至1200元。

  威海校区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学费为每学年45000元,其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每学年60000元。住宿费为每学年1200元。

  如果国家调整收费标准,则执行新规定。

  第二十条 高职各专业学费标准为每学年6000元。住宿费每学年750元。

  根据北京市有关文件,录取到高职专业的学生一律不迁户口。

  第二十一条 接受考生申诉邮箱:jwss@bjtu.edu.cn。

  第二十二条 咨询方式

  北京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51688441

  威海校区咨询电话:0631-3806000

  清河职业技术学院咨询电话:010-62905445

  学校网址:http://www.bjtu.edu.cn

  招生资讯网:http://zsw.bjtu.edu.cn

  微信公众号:bjtuzs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