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大学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本科、专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6543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长春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生由长春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高职毕业生由长春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七条 本科生达到学校规定标准的,由我校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风景园林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工业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园林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车辆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汽车服务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应用物理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汉语言文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文化产业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对外汉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特殊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工业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工商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会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旅游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统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经济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金融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金融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电气信息类(中外合作办学)(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核定的标准收取);机械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核定的标准收取);外国语言文学类(中外合作办学)(俄语)专业(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核定的标准收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通信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物联网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网络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软件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俄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日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针灸推拿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音乐表演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200元;音乐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200元;艺术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绘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动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教育技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专科专业: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核定的标准收取);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核定的标准收取);多媒体设计与制作专业(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六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1.本科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经济学、金融学、金融工程、英语、俄语(俄英双语)、日语(旅游方向)、电气信息类(中外合作办学)(自动化)、外国语言文学类(中外合作办学)(俄语)、机械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信息与计算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软件工程、对外汉语专业招英语考生。
2.专科(高职)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企业管理、多媒体设计与制作专业招英语考生。
3.外语类专业口语加试要求:英语、日语(旅游方向)、俄语(俄英双语方向)、外国语言文学类(中外合作办学)(俄语)专业需参加高考外语口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录取。
第十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所有考生必须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高考体检,我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学校严格执行各省(市、区)确定的分数线,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的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时,原则上按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05%调阅考生档案。
2.录取专业安排办法:根据进档考生所报院校志愿及专业志愿顺序、相关专业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我校承认省级招生办关于对考生加分或降分的投档成绩,录取时不设专业分数级差。
3.相关专业单科录取成绩要求:英语、日语(旅游方向)、俄语(俄英双语方向)专业,要求英语单科分数不低于100分。
4.艺术设计、绘画专业录取原则:取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考生省统考成绩必须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分数线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吉林省: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总分×60%+专业课成绩总分×100%;其他省份: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总分×30%+专业课成绩总分×100%。
5.音乐表演专业录取原则:取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分数线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6.音乐学专业录取原则:取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分数线后,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与专业课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7.特教学院招生录取原则:经教育部批准,我校特殊教育学院招生实行学校单独命题、单独录取,详见《2012年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招生简章》。
8.多媒体设计与制作专业录取原则:考生专业成绩省统考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分数线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专业课×100%+文化课×100%。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cu.edu.cn
通讯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6543号
联系电话:043185250087
联系人: 王成名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