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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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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政法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29-88182275,029-88182277

官方网址:https://www.nwupl.edu.cn/ https://bkzn.nwupl.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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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17-06-02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482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西北政法大学; 国标代码:10726。

  办学地址: 西安市西长安街558号(长安校区);西安市长安南路300号(雁塔校区)。

  第三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

  第五条 学历及学位证书:颁发教育部监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西北政法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招生政策,统筹全校招生工作,研究和决策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执行招生委员会的决策,领导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本科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及其相关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由教育部下达,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解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我校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由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使用。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对享受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按政策性加分投档。

  第十二条 投档比例控制在110%以内;实施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实时模拟投档确定投档比例。凡进档考生,按照“志愿清”的原则安排专业。对于投档分数线以上,分数不能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我校根据有关省份实施新高考方案和招生录取改革的建议要求,相应制定了录取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原则”投档录取,超过1:1范围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

  江苏省录取规则: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科目和等级须满足学校科目要求和等级要求。录取时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分数相同时,优先考虑等级高的考生。

  上海市、浙江省录取规则:考生选考科目需满足学校专业科目要求。我校无特殊专业选考要求。

  第十四条 艺术类招生: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在统考专业课和文化课均合格的基础上,首先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五条 其他

  男女生比例:公安类专业女生录取比例不超过15%,其他各专业男女不限。

  外语要求:除外语类专业,报考我校其他专业均不限语种。

  考生体检标准: 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其中公安类专业按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法部法规教育司〔2003〕16号文件执行。

  新生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

  公安类专业、外语类专业4500元/生·年,广播电视编导专业11000元/生·年,戏剧影视文学专业9000元/生·年,其他专业3500元/生·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陕西省物价局审定公示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录取工作。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各省级招办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各省级招办相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联系方式

  长安校区:西安市西长安街558号 邮编:710122

  电话:029-88182275 传真:029-88182277

  雁塔校区:西安市长安南路300号 邮编:710063

  电话:029-85388805 传真:029-85385730

  http://www.nwupl.edu.cn E-mail: xfdzjc@126.com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西北政法大学招生办公室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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