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招生录取工作,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西安财经学院是中央与陕西省共建,以经济和管理类学科为主,经、管、文、法、理、工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财经类普通高等学院。办学地址:西安市小寨东路64号;西安市翠华南路44号、105号;西安市韦常路2号。
第三条 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具有本科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院设有经济、管理、会计、统计、信息、文法、政治与行政、国际教育8个二级学院和研究生、公共外语、体育3个教学部。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学院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数据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五条 为了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招生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成立西安财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院长、纪委书记担任,成员包括招生办公室、监察处、院长办公室、学生处、财务处、保卫处、现代技术教育中心、后勤集团负责人。
第六条 学院选拔新生实行“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陕西省招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学院纪委、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生工作。
第八条 投档比例:我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九条 体检要求: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条 外语语种:为了便于教学,我院只招收英语语种学生。英语专业加试口语。
第十一条 优惠政策:我院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在第一志愿考生已录满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未录满的情况下,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下一志愿考生。在生源较差的情况下,学院有权调配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
预科阶段第一年在全国高校民族预科教育基地江西赣江职业技术学院学习,一年后经考试合格者转入西安财经学院进入本科段学习;预科一年学费标准按江西省当年核定收费标准执行,转入后按招生当年陕西省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及本章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艺术类招生: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及本章程制定具体招生章程。
第五章收费、奖贷学金
第十六条 收费:按招生当年陕西省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奖贷学金:奖贷学金制度详见我院当年招生简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西安财经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