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院校对比

青海师范大学

收藏

普通本科丨师范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971-6318787

官方网址:http://www.qhnu.edu.cn https://zsb.qhnu.edu.cn/

立志愿官方咨询群: 加入家长交流互助群

青海师范大学2018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8-06-1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961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及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海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青海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原则。

  第二章 办学地点

  第四条 城北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延长段38号。

  第五条 城西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城西五四西路38号。

  第六条 成都校区(崇州):四川省成都崇州市滨河路。

  第七条 盐湖校区:青海省格尔木市机场路。

  第三章 办学性质

  第八条 青海师范大学为青海省省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第九条 青海师范大学主管部门为青海省教育厅。

  第四章 招生机构

  第十条 青海师范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章 录取条件

  第十三条 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必须是在相应批次报考我校专业且政审合格、体检合格、高考成绩符合所在省划定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报考体育、艺术类、旅游管理(校企合作为航空业培养)的考生须专业测试合格。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总原则为根据考生志愿及本校招生计划、省招办投档情况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六条 体育专业录取原则为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考生身高、视力等不得低于省招委会规定标准。

  第十七条 对报考美术类专业、音乐类专业、舞蹈学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且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市、区)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报考旅游管理(校企合作为航空业培养)专业,须专业测试成绩及体检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青海省2018年第二批本科录取分数线。经青海省招办投档,我校根据招生计划情况,对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专业测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所有专业考生的语种要求为英语。

  第二十条 相关考试科目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总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所填报专业录取满额且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在未录取满额的其他专业中进行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报考英语本科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要求90分以上。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录取的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考生,按省招委会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当生源不足时,本校可对招生专业计划给予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以前我校有关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学院路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2. 联系电话:0971-6318787 传 真:0971-6318787

  3. 网 址:Http://zsb.qhnu.edu.cn

  4. E_Mail:zsb1@qhnu.edu.cn

  备注:青海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待青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二〇一八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