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文化旅游职业学院2024年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高职(专科)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贵州文化旅游职业学院2024年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的分类考试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贵州文化旅游职业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办学层次:专科
学校性质:公办
学校地址:贵州省清镇市百花路31号(清镇校区)
贵阳市花溪区迎宾路146号(南校区)
学校情况简介:贵州文化旅游职业学院,是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直管,贵州省唯一以“文化旅游”命名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院校。目前办学规模为6000人,教职工200余人,是集教育、培训、技能等级评定为一体,以培养文化旅游类技能型人才为主的高等院校;同时也是“全国旅游人才培训基地”“省级职业院校旅游专业骨干师资培训基地”“贵州省旅游职业教育集团理事长单位”。
在围绕“四新”主攻“四化”发展战略指引下,学院紧紧围绕“旅游产业化”布局专业设置,开设了旅游管理、烹饪工艺与营养、美容美体艺术、歌舞表演、大数据与财务管理等14个专业。学院将努力打造成为贵州文旅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高地。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招生机构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招生工作,协调相关重大事项。
招生就业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第五条 监督机构
学院设立由纪检监察室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严格遵守招生工作“六不准”“十严禁”和“30个不得”的规定,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招生计划详见省招生考试院公布的2024年贵州省高职(专科)分类考试招生专业目录。
第五章 报名时间、方式及流程
第七条 报名条件:
1.高中类:参加我省高职分类考试报名的2013年(含)以后毕业的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
2.中职类:参加我省高职分类考试报名的应、往届中职毕业生。
3.专项类:贵州户籍退役军人和我省下岗失业人员、高素质农民、企业员工和基层农技人员。
第八条 报名时间及方式:
(一)志愿填报时间:
2024年3月11日09:00至3月17日17:00,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须登录省招生考试院网站,根据省招生考试院公布的《分类考试招生专业目录》和招生院校的《招生章程》填报一所院校的最多六个专业志愿。
(二)征集志愿时间:2024年4月2日09:00至4月8日17:00,凡符合报考条件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登录省招生考试院网站,根据省招生考试院公布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专业缺额情况和招生院校招生章程填报一所院校的专业志愿。
(三)报名方式:
1.高中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按照《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黔招委〔2023〕21号)执行。
2.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高素质农民、企业员工和基层农技人员报名及志愿填报时间和办法另行通知;免收报名考试费,各类人员相关奖助学金、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现场确认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学历证明(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省招生考试院将对报名资格进行抽查。
(1)退役军人须持有《退出现役证》、本人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所报考的高职(专科)院校的确认点进行初审登记并办理报名手续。
(2)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后,须持本人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所报考的高职(专科)院校的确认点办理报名手续。
(3)企业员工须持在黔务工6个月及以上(应提供劳动合同证明、在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等在黔务工证明)。在所报考的高职(专科)院校的确认点办理报名手续。原则上由我省企业集体向有关高校提出报名需求。
(4)高素质农民、基层农技人员须按农业农村部门的相关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在所报考的高职(专科)院校的确认点办理报名手续。
第九条 考试时间及内容:
1.中职毕业生文化综合考试时间:
2024年3月2日(星期六)09:00—11:30
2.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时间:
第一次 2024年3月23日(星期六)
2024年3月24日(星期日)
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第二次 2024年4月13日(星期六)
2024年4月14日(星期日)
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3.评价方式:
(一)普通高中毕业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的评价方式。2024年,往届高中毕业生文化素质评价使用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须完成11门课程考试,考试成绩8门课程达到C等及以上等第的考生,可领取高中毕业证书);应届高中毕业生文化素质评价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须完成10门课程考试,每个科目须达到合格,可领取高中毕业证书)。贵州户籍考生在省外就读,返回贵州参加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使用外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须经贵州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办公室认定。达到此条件并符合高职(专科)招生院校要求的高中毕业生可参加高职(专科)招生院校组织的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
(二)中职毕业生实行“文化综合考试+职业技能测试”的评价方式。文化综合考试全省统考,省招生考试院负责命题和评卷。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考试。高职(专科)招生院校负责组织职业技能测试,并根据文化综合考试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择优录取。
文化综合包含语文、数学、英语的内容。考试根据《中职学校公共基础课课程标准》,按照《贵州省中职生报考高职(专科)院校分类考试文化综合考试说明》执行。
(三)对于符合初审条件的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员工、高素质农民和基层农技人员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由高职(专科)招生院校组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依据测试成绩择优录取,成绩按满分100分计算。
(四)对高中生的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测试考生是否具备从事该职业的基础潜能和职业倾向,不进行文化考试。对中职生的职业技能测试要针对考生所报专业对其进行专业能力测试和技术技能测试。专业能力测试以教育部发布的中职专业教学标准中核心专业知识为基本依据,采用笔试考试,重点考察综合专业能力。技术技能测试以教育部发布的中职专业教学标准中核心技术技能为基本依据,以操作考试为主,充分体现岗位技能、通用技术等内容。
(五)普通高中毕业生的录取成绩由“文化素质+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成绩组成,中职毕业生的录取成绩由“文化综合考试+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组成。其中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
考生在参加征集志愿时应选择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录取时原则上可使用第一次录取时的成绩。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具体原则
1.专业录取办法
遵循考生填报志愿优先,以及充分满足考生意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工作。录取方式是根据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录取,若第一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按第二至第六志愿顺序进行投档录取。若六个志愿均不满足录取条件的考生,按服从调剂投档录取,未填报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2.免试录取条件
(1)在校期间获教育部牵头举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教育厅牵头举办的贵州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等奖及以上的中职生可免试进入高职(专科)院校学习,但专业须相同或相近。
(2)对符合免试条件并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由高职(专科)招生院校按照程序考核公示后予以免试录取。
3.艺术类
凡填报艺术类专业考生,须参加学院组织的艺术“专业基础测试”,根据“文化素质(综合)考试成绩平均分(百分制)的40%”+“专业基础测试成绩(百分制)的60%”计算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专业基础测试”成绩达不到专业基础50%的不能录取艺术类专业)
4.高中毕业生没有文化成绩或职业技能适应性成绩的考生不予录取。中职毕业生缺文化综合成绩、专业能力成绩、技术技能成绩中任一项,不予录取。综合分相同的条件下,文化分高的优先录取。
5.录取成绩计算
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成绩由“文化素质+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成绩组成,普通高中生最终成绩=学业水平考试平均成绩*40%+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成绩*60%;中职毕业生的成绩由“文化综合考试+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组成,中职生最终成绩=文化综合考试成绩折合为百分制*40%+职业技能测试成绩*60%,即:两项总分之和计算录取成绩。
6.放弃录取申请
如有需放弃录取资格的考生,请在考试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带身份证原件和高考准考证,到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提交放弃录取申请。
第十一条 经学校公示确认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2024年全国普通高考的考试。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政策
第十二条 严格按贵州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及标准执行。
学费:普通类专业3500元/年/生;艺术类专业7000元/年/生(歌舞表演专业、工艺美术品设计专业)。
住宿费:公寓式学生宿舍(六至八人间)900元/年/生;
第十三条 奖学金情况:
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和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一)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生。
第十四条 助学金情况:
(一)国家助学金
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标准:平均每生3300元/年/生。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特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
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标准:每生不超过16000元/年。
(三)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全日制毕业或在校学生。
标准: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我院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四)国家应征入伍一次性奖励金
对象:应征入伍的全日制毕业或在校学生;
标准:毕业生不低于6000元/人,在校生不低于5000元/人,新生不低于4000元/人。
(五)毕业生下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象:下基层就业服务期满三年以上(含3年)的毕业生;
标准:1.学费补偿按照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2.助学贷款代偿按照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确定,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资助
对象:全日制在校的原贵州省建档立卡含脱贫学生;
标准: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学费3500元/生/年。
(七)勤工助学
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可申请,按照《贵州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执行;
标准:每生350元/月。
(八)临时困难补助
对象: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标准:200元-6000元。
(九)绿色通道
学院针对被录取入学但无法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设立了绿色通道,报到当天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情况,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十)校内奖助学金
对象:全日制在校学生;
学院设立了优秀学生干部、先进个人以及贫困学生等形式多样的资助。
第八章 学历证书的颁发
第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贵州文化旅游职业学院专科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贵州文化旅游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联系方式:
学院网址:www.gzwhlyzy.cn
通讯地址:贵州省清镇市百花路31号(清镇校区)
贵阳市花溪区迎宾路146号(南校区)
邮 编:551400
公 众 号:贵州文化旅游职业学院
咨询电话:
招生就业办公室:0851—82508005
旅游管理系:
烹饪方向:周老师 13985537767
旅游方向:张老师 13765169178
酒店会展方向:程老师 18984339001
信息教育系:
财经商贸方向:蒲老师 18685162529
幼儿教育方向:林老师 18585873988
文化艺术系:
美容美体方向:龙老师 15085913103
美术音乐舞蹈方向:张老师 13312269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