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科技职业学院全日制高职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学制三年,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按《滨州科技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生学籍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由招生就业处代表学校与各二级学院共同负责。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全院学生学籍管理和毕业证书的办理等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及档案的发放和在校学习过程中各项与学籍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遵循以学生为本原则,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从严管理,强化教育,规范学生行为,形成良好校风。
第二章 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和学校规章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的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应以合理途径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和学校的规章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或研究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在校期间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身份证原件、准考证原件等),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书面请假,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交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再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在审查中发现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患有疾病,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
(二)创业的;
(三)新生当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符合条件(一)的新生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须在家休养诊断证明材料,向录取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滨州科技职业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上交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第2年的新生入学,须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和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治疗康复证明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符合条件(二)的新生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与创业有关的材料,向录取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滨州科技职业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上交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出具《保留入学资 格通知书》,可保留入学资格2年;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第2或3年的新生入学,须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符合条件(三)的需提供由县级征兵办出具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入伍通知书,邮寄或携带所需材料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院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入伍新生可在退役2年内的新生报到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所在二级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录取名册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照第九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存在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生应缴的学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须在每学年开学注册时一次性缴清,否则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进行注册。凡因学籍异动(休学、保留学籍等)而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均按所编入年级收费标准进行缴费。
第十二条 学生注册,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当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病假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方可办理续假手续。弄虚作假的,给予严肃处理。
(二)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不注册者,视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结果在及格以上者,即取得该门课程的相应成绩。考核成绩由任课学院及教务与科研处负责收集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课程考核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查课程的考核由各教学单位与任课教师协调组织安排。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每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计入成绩单,并载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者需补考,补考按高分记载,成绩单上注明“补考”字样,补考安排在开学后四周内进行;毕业前累计不及格门次在4门(不含4门)以下者,可参加毕业前补考;毕业前补考仍不及格者做结业处理,结业生必须离校,一年内回校补考,补考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补考仍不及格者,按永久结业处理。
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是学生的一门必修课,不得申请免修。因健康原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医院证明,教务处批准,可由普通体育课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成绩,但需在成绩单上注明“保健体育课”字样。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考场规则。旷考或作弊、违纪者,成绩以“0”分计,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不予正常补考,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下处分的作弊学生,毕业前可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所在学院审核并批准,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学校学分认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学籍信息勘误
第二十一条 学籍(学历)身份信息有误需要变更的学生:
(一)在校生学籍中姓名或身份证号码有误,须提供公安部门相关证明材料,姓名或身份证号码不得同时勘误;
(二)性别有误,须提供公安部门相关证明及医学鉴定;
(三)民族有误,须提供有关民族变更的官方证明;
(四)政治面貌有误,须提供团员证、入党志愿书等证明材料;
(五)入学年份、学制有误,须提供当年录取花名册、成绩单、毕业信息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学历信息中身份信息勘误:
(一)入学年份、学制勘误,须提供当年录取花名册、成绩单、毕业信息登记表;
(二)毕业照片缺失,须提供毕业证同底照片、毕业证扫描件。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转专业,一般按照招生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确有必要要求调整专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调整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调整专业有利于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的个性发展;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为了科学合理利用学校的教育资源,一般应从学生多的专业向学生少的专业调整。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经教务处同意批准;拟转入的学院经过调查审核,确认该生可以转入学习,由该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再将该报告及学生书面申请报告由教务处一并送分管校长审批后,书面通知有关学院及学生;学生须凭学校的批准通知,在一周内到转入学院办理相关转专业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五条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转专业按照学生自愿申请原则进行,一旦转入新专业,不得再调回原专业;
(二)转专业学生的课程成绩管理以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为准。转出专业与转入专业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已取得的成绩有效。教学要求差别较大或因培养目标不同未能修读的课程,必须重新学习并参加考试取得成绩。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一)专业跨文理大类者;
(二)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或按艺术类、体育类招生的学生不得调整专业;
(三)对口高职录取的学生不能跨专业类别调整专业;
(四)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且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转学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提交《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及详细证明材料等,学校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按照《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程》(鲁教学发〔2015〕2号)第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七章 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达六周的;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四)自费留学的;
(五)创业的;
(六)因其他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具体程序:
(一)学生要求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等),由所在学院审核并签字盖章后,送教务处与招生就业处;
(二)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后,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然后由该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并对学生提出具体要求;
(三)学生办理完休学手续后应当立即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四)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五)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上述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一条 允许在校学生停学创业或参军入伍。学生停学创业或参军入伍,应提出申请并提交创业方案或部队入伍通知书,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教务处、招生就业处批准后,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新生或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停学创业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2次。学生停学创业或参军入伍期间的一切费用、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或停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享受奖学金等在校生享有的待遇。
(三)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具体程序: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年开学前1个月内向专业所属二级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复查合格,填写《滨州科技职业学院复学审批表》,由所在班级班主任提请审批流程。
(二)获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入学年级的低一年级学习,如因专业取消或改并等,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三)休学期满超过两周且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纪录的学生,被学校取消学籍或作自动退学、勒令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均不予受理其复学申请。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按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退学处理程序:
(一)学生退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供该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已知悉退学事件的相关证明材料),所在班级班主任同意,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盖章,学生工作处和招生就业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批,并报送学籍管理部门备案。逾期不办者,以自动退学处理;
(二)对退学的学生,由招生就业处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学籍管理人员在学信网上进行标注,同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三)退学和以各种原因中途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要求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学生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五)退学学生如在校学习时间达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取消学籍以及按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六)退学学生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办妥一切离校手续。符合颁发肄业证书但超过一个月不办手续者,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仍有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学生结业一年内在指定时间返校参加补考,补考及格者用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仍不及格者按照结业处理,不再发放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未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受开除学籍处分者除外),凡已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学生,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进行修改。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以细则为依据,严格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学籍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出现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